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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验收的依据
国家药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局颁药品标准、部颁药品标准。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的法规和规定。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24号)等。
进货合同、入库凭证上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二. 验收条件
人员要求:验收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或药学中专毕业学历,健康符合要求,经岗位培训,通过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场所要求:符合GSP要求的待验区、验收养护室。
设施仪器要求:澄明度测定仪、千分之一分析天平、生物显微镜、三用紫外分析仪、水分快速测定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标准比色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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