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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心脏病的治疗原则是什么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治疗原则是2018年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可能会涉及的内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医学教育网为您搜集整理如下:

1.非孕期:根据孕妇所患心脏病类型、病情及心功能状态,确定病人是否可以妊娠。

2.妊娠期:凡不宜妊娠却已怀孕者,应在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术;妊娠超过12周者应密切监护。对顽固性心力衰竭孕妇应在严密监护下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

3.分娩期:心功能Ⅰ~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子宫颈条件良好者,在严密监护下可经阴道分娩,第二产程时需助产。心功能Ⅲ~Ⅳ级,胎儿偏大,子宫颈条件不佳,合并有其他并发症者,可选择剖宫产终止妊娠。

胎儿娩出后,立即在腹部放置沙袋,减少腹腔压力骤减对血液循环的影响。

4.产褥期:产后3天内,尤其24小时内,仍是心力衰竭发生的危险期,产妇应充分休息且需严密监护。按医嘱应用广谱抗生素,产后1周无感染征象时停药。心功能Ⅲ级或以上者不宜哺乳。不宜再妊娠者,建议1周行绝育术。

产后给予缩宫素预防产后出血,禁用麦角新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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