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要求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职改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医药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思想政治条件:
凡申报正、副高级中医药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年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三年申报;
3、医疗差错者,延迟一年申报;
4、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5、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延迟三年申报。
二、学历资力条件: 申报中医药正、副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下一级职务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下一级职务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下一级职务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
4、无专业学历人员,受聘中医药专业下一级职务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三、外语(医古文、藏语文)、计算机条件:
外语(医古文、藏语文)条件按川职改[2005]20号文执行;计算机条件按川职改[2000]10号文执行。
四、论文要求
(一)论文时效性
申报人员在任现职期限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二)有效论文认定标准
1、论文应当是作者将自己的科研、临床、教学的成果、经验、体会,以严密的逻辑论证、规范形成的文字作品。
2、综述、个案、译文不能认定为有效论文(经三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确有较高学术水平者除外)。
3、文章清样、刊用通知、增刊不认定为有效论文。
(三)论文数量
1、在三级甲等医院或省属、成都市市属医疗机构工作的中医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4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本专业学术论文,其本人主编或副主编(或排名第一、第二)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著作代表2篇论文;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在三级乙等医院、市(州)属医疗机构和成都市辖区医疗机构工作的中(藏)医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其本人参加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著作代表1篇论文。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论文,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能低于第二作者的本专业论文。
3、在二级医院(不含少数民族县和国贫、省贫县医疗机构)工作的中(藏)医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1篇不能低于第二作者。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有3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须公开发表2篇为第一作者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余1篇如为学术交流文章,则须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的交流文章。
4、在少数民族县、国贫、省贫县工作的中(藏)医药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中(藏)医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2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有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须公开发表1篇为第一作者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余1篇如为学术交流文章,则须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的交流文章。
五、科研要求
科研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时重要参考项目,尤其是对省属和三级医疗机构的申报人员将要注重考察本人从事科研情况。
(一)在省属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和成都市属医疗机构工作的中医药人员,申报正高级中医药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在担任副高级职务之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级政府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二)在省属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工作的中医药人员,申报副高级中医药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对本学科涉及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行为医学、管理科学及技术操作有较强的科研、创新意识和能力。已承担科研课题或担任科研课题的主要合作或协作者,开展与本学科相关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行为医学、管理科学及技术操作的研究和创新。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三)县(含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担任下一级职务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奖以上获奖项目(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专业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对本专业技术操作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提炼出的经验在本地区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推广,取得实效。
六、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要求
从2010年起,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技术人员在晋升中医药技术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或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并作为申报中医药技术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
(一)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中医药副高级技术职务资格前3年内,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6个月;申报晋升正高级技术职务资格前3年内,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3个月。
(二)中央在川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中医药副高级技术职务资格前3年内,应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3个月。
(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中医药副高级技术职务资格前3年内,须到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3个月。同时,申报前3年内,须到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资格前5年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6个月,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妇幼保健机构的中医药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中医药副高级技术职务资格前3年内,须到对口支援疾控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连续驻点服务6个月。
没有确定对口支援任务的市级中医药机构,或因对口支援工作计划变化等原因未能安排到对口支援机构服务的中医药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安排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中医药机构服务,服务时间与到对口支援机构工作要求一致。
服务基层要求连续工作,一律不得累计计算服务时间。
(六)城市中医药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列入到基层定期服务人员范围: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在省级有关单位直属医务所(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检验所、药品评审认证中心工作的;
3、卫生援外1年以上;
4、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的;
5、晋升中级职务后,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
6、晋升中级职务后,参加国家和省上指派的援藏等任务连续半年以上的;
(七)到民族地区和基层定期服务人员应自觉遵守服务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虚报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时间和服务地点弄虚作假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申报者提供虚假基层服务证明的,3年内不得申报中医药技术高级职称。
(八) 城市中医药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参照省卫生厅川卫办发【2010】96号文件执行。其中,局属单位各级各类中医药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按照该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任务,加强管理,制定年度派员计划,于每年3月、9月前报我局审批并备案。
七、答辩要求
1、凡申报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无论何种学历,均须参加面试答辩。未参加答辩或答辩不合格者,均不得进入高评委会评审。凡须参加答辩而不参加答辩者,均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2、经组织派遣承担援外工作任务,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证明,不能如期返回参加答辩的申报人员可不参加答辩。
3、答辩时须携带相关论文原件及职改办要求相关的证明材料备查。
4、面试答辩内容分为中医基础、专业基础和专业实践三部分。其中,中医基础、专业基础两个部分采用“答题卡”,由答辩人员现场抽题,在中医基础抽答题中,增加对方剂药物组成的抽题回答;专业实践部分则根据申报人员所从事的专业及提交的论文,由主审其申报材料的专家拟定答辩题目。
八、基层审核要求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撰写综合推荐材料。市、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或省级相关厅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
2、省属单位申报人员须经省属医疗机构中医药技术职称评委会推荐通过,市(州)及以下申报人员须经所在市(州)中医药技术职称评委会推荐通过,并在《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推荐表》“基层评委会推荐意见”签署推荐意见。
3、未经基层评委会评议通过的推荐材料,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