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通〔2007〕76号)
各市人事局,省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职称改革的实际,现就调整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需委托国家评审或国家文明规定需要提供全国职称外语
等级考试有效成绩的系列(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二、凡属我省评审权限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评审高校教师、党校教师、中专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公证、律师、新闻、出版、教练员、国际商务等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其余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
1.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2.在县(不含县、县级市)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
3.年龄满50周岁的;
4.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5.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的;
6.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典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的;
7.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级(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推荐确认的。
(二)申报评审上述系列(专业)以外其他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申报评审和初定所有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三)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在评审同级别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取消有效期限制。
三、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外语要求,由各用人单位根据拟聘的岗位要求自主确定。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江苏省人事厅解释。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