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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条件/报考程序

关于2010年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湘卫职改〔2010〕6号

关于2010年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我省2010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1、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者应具备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相应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用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2、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者,其学历和资历条件按以下情况分别对待: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用中级职务7年以上,其中:属市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预防医学、卫生技术、药学(包括西药和中药)、护理专业的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的任职资格;属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医学(包括西医和中医)、预防医学、卫生技术、药学(包括西药和中药)、护理专业的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的任职资格。

(2)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用中级职务5年以上。

(3)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用中级职务4年以上;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用中级职务2年以上;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3、申报科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除须具备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所应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须满3年;

(2)已获得的中级任职资格必须是临床医学(包括西医和中医)专业;

(3)已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已获得科医学中级资格的不须提供此证)。

(二)专业理论成绩要求。

申报者须达到当年专业理论考试成绩申报合格分数线才能申报。申报合格分数线由省职改办根据当年评审要求划定。

(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

申报医师类高级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报专业的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公共卫生、口腔、中医)相一致。从事医技(放射、超声、检验、心电、脑电、病理、康复、核医学等)专业的,如果申报的是医师类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只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不能申报医师类高级职称。申报护理类高级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四)论文要求。

1、申报副、正高级任职资格人员,根据其工作单位级别不同,须按下表要求分别提交任现职以来的论文。

论文要求

工作单位

副高

正高

市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提供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2篇。

提供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至少3篇。

县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提供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2篇,其中必须有1篇是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另外1篇可以是在省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也可以是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或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应用分析文章。

提交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是发表在国内外医药卫生类或相关专业正式期刊上的论文。国内正式期刊为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可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卫生厅职改办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国内正式期刊目录,编辑了我省认可的国内医药卫生类正式期刊目录共1147种(目录编辑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具体目录详见湖南医药卫生人才网湘卫职改办[2010]3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论文正式期刊目录的通知》),凡发表在此目录以外的国内期刊上的论文,在评审时不予认可。论文若发表在国外刊物上,刊物是否为正式期刊,由专家组鉴定。

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提交的“宣读的论文”和“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应分别达到以下要求。

(1)宣读的论文应是在省级专业学术会上宣读,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未公开发表论文。申报者须提供《论文宣读证书》原件和学术会议论文集(包含所宣读的论文原文),以证实其论文宣读情况。

(2)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是申报者本人的科研成果或运用、推广他人科研成果的报告(不是年度业务工作总结)。字数在3000字以上。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须在单位宣读并提供《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内容概括及宣读情况表》(见附件1),宣读情况表上要有单位负责人对宣读论文的评价意见,并有单位盖章和两名负责人签字。

2、申报人员必须指定一篇论文作为论文代表作(在所刊登的期刊封面上标明)。论文代表作必须复印一式两份,并贴上填写好的“论文代表作封面”(见附件2)。复印论文代表作时,必须隐去论文作者单位及姓名等个人信息(包括英文信息)。

3、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不能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论文。

4、提交的论文内容必须与所申报的专业一致。

(五)下基层服务要求。

在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临床医学(包含西医和中医)医务人员,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前必须到县或乡镇(社区)医疗卫生单位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申报人员须报送《城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定期服务工作考核手册》或《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县、乡)医院服务登记表》(见附件3)。凡未完成下基层服务任务的,不能申报。个人弄虚作假者,取消其3年申报资格;单位工作人员帮助作假者,除追究申报者责任外,还要追究工作人员相关责任;单位有组织弄虚作假的,除追究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相关责任外,评审机构停止受理该单位申报材料一年。

(六)外语(医古文)和计算机能力要求。

1、外语(医古文)水平要求。申报者须提供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卫生类或综合类),申报正高者须提供A级成绩,申报副高者须提供B级或A级成绩;申报中医、中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类的人员可提供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或医古文考试成绩。

有关外语(医古文)免试、降分、放宽成绩的条件详见湘人发〔2007〕56号文件。符合条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计算机能力要求。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参加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人发〔2009〕17号)规定,从2010年起,凡申报高级(含正高、副高)职称的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原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认可为一个科目(模块)。

有关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考条件详见湘人发〔2003〕39号文件,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根据《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湘卫科教〔2001〕6号)规定,申报人员应提供《湖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卫生类)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达到规定学分才能申报。

(八)破格申报条件。
  学历或资历不符合正常申报条件,要求破格申报者,除须具备一般申报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论均为“合格”等次以上,且有一年为“优秀”等次;
  2、任现职时间应达三年以上;
  3、应具备突出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具体要求见《破格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任职资格参评条件》(附件4)。各地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对破格申报要从严审核把关。
  (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发生医疗事故负主要或完全责任者未满3年的;
  2、受行政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的;
  3、考试违纪处分决定中明确规定不得申报的人员。
  二、专业理论考试
  从2010年起,凡准备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都须先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理论考试。
  (一)报考条件。
  凡符合湖南省2010年卫生系列高级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报考。按规定需要下基层服务的医务人员须完成下基层服务任务后才能报考。
  (二)专业设置。
  2010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理论考试共设70个专业(见附件5),报考未列入以上设置专业的可报考相近的专业。
  (三)报考程序。
  1、符合报考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于4月30日至5月5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执业证书(报考临床、护理专业人员提供)、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单位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填写好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理论考试报名表》(见附件6)及近期白底免冠正面一寸照片3张(1张贴在报名表上,另2张贴在报名表上方空白处备用)到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报名;
  2、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托管部门)要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报考条件人员的《考试报名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托管部门)公章后于5月7日上报县(市)卫生局人事(职改)部门;
  3、县(市)卫生局人事(职改)部门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核实,并汇总报名信息。在合格人员《考试报名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填写《卫生系列高级任职资格专业理论考试报名汇总表》(见附件7)并盖章,于5月11日前上报市(州)卫生局人事(职改)部门;
  4、市(州)卫生局人事(职改)部门对报名信息进行核实、审查,在合格人员《考试报名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填写《卫生系列高级任职资格专业理论考试报名汇总表》并盖章,将上述《报名表》、《报名汇总表》(含电子表格信息)于5月14日前上报省卫生厅职改办。
  5、省直、厅直单位报考信息(汇总表须提供电子表格信息)于5月10日前直接报省卫生厅职改办。
  (四)考试时间、地点。
  2010年卫生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拟定于7月11日上午8:00—11:00进行(如无变故不再另行通知);考试地点在长沙市(详细地址见准考证)。
  (五)准考证领取。
  准考证由省卫生厅职改办统一制作,由各市州卫生局打印和发放,报考人员于7月5日至9日到市(州)卫生局领取准考证(省直、厅直单位直接到省卫生厅职改办领取)。
  (六)考试成绩合格线及有效期。
  省卫生厅职改办将于7月底公布考试成绩,达到申报合格线者方能申报。自2010年起考试合格成绩当年有效,取消既往考试合格成绩二年有效的规定。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项目。
  1、《参评资格审查材料》(包含的目录见附件8,须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成一册,目录须装订在首页);
  2、《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包含的目录及相关表格见附件9,须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成一册,目录须装订在首页);
  3、《参评人员资格审查意见表》一份;
  4、《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
  5、申报临床医学(含中医)专业的人员报送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临床原始病历5份(近5年的,每年一份);申报非临床专业的人员报送任职以来反映本人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能力和水平的实例报告5份(需附证明实例真实性的相关原始资料)。
  (二)申报人员的基本信息、申报专业、申报评审材料封面(见附件10)的填写及论文代表作的复印等要核对无误。凡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上须经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才有效。申报人员和单位人事部门须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1);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对审查把关不严,导致评审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材料漏报、缺报或所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如需提供原件的提供了复印件),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由材料报送者自负。
  各单位须对申报人员的情况予以公示。
  (三)申报材料报送时间。
  各市(州)人事局和省直、厅直单位材料报送根据省职改办统一安排的时间进行。
  (四)申报材料的退还。
  评审工作结束后,请各单位或个人根据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领回申报材料,对逾期不来领取的材料,省卫生厅职改办不负责继续保管。
  四、评审(价)项目和综合评审
  (一)评审(价)项目。
  对正高和副高破格申报人员的评审(价)项目有5项:理论考试、论文评审、专业技能考核(面试)、申报材料评价和申报基本信息评价;对副高申报人员的评审(价)项目有4项:理论考试、论文评审、申报材料评价和申报基本信息评价。
  各评审(价)项目由各专业学科组承担。理论考试、论文评审、面试和申报材料评价的评审(价)结果以权分表示,权分分值根据各项实际得分和权重系数计算。申报人员的各项权分之和为加权总分。对“申报基本信息评价”不以权分评价,按缺陷状况评价。
  (二)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由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所属的西医、中医、护理、药学、预防五个专业高评委会承担。高评委会按当年确定的评审通过率分别划定各专业加权总分合格线,按任职资格评审原则和标准,分别对所属专业参评人员的加权总分和申报基本信息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对其任职资格予以表决。
  五、专业设置
  2010年卫生系列高级任职资格专业设置同专业理论考试专业设置(见附件5),申报未列入以上设置专业的可选报相近的专业,申报专业必须与考试专业一致。
  六、对申报人员的申报和评审政策按所在医疗卫生单位的级别区别对待
  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和评审政策,按申报人员所在医疗卫生单位的级别区别对待。在省级、市(州)级、县(区)级和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申报人员分别按对应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和评审政策对待;在厂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学校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除外)工作的申报人员一律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待;在有加挂名称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按《医疗机构许可证》上第一名称的单位级别对待。(申报人员工作单位名称须按《医疗机构许可证书》上单位第一名称填写,并提供所在单位《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七、关于2009年成绩合格评审未通过人员的申报和评审
  根据湘卫职改〔2009〕9号文件规定,2009年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合格但评审未通过的参评人员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这类人员2010年可不再参加专业理论考试,直接申报任职资格,其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仍按2009年的规定(即以各单项评审项目是否合格为标准)执行。
  2009年只有论文评审成绩合格且任职资格评审未通过的参评人员,2010年申报时,提交的论文代表作重新评审,其评审成绩与2009年的论文评审成绩比较,取高分参与权分计算。
  八、考试和评审费用理论考试费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8〕90号)文件中的规定,每人缴纳120元,考试报名时缴纳(省卫生厅职改办委托市州卫生局代收);任职资格评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74号)规定,每人缴纳420元,申报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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