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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黑龙江职称评审要求/申报内容/申报步骤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0年度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67号

为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政策,做好2010年度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10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应在评审前3天上报评审方案和拟评审人员名册,评审结束后3天内上报如下材料:

(一)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

(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人员名册;

(三)参评人员信息数据盘;

(四)《评审表》主表一份(附外语、计算机和专业考试成绩单);

(五)外语、计算机免试佐证材料及《审查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

(七)《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指后取得学历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

(八)国家考试系列(专业)的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九)学历破格人员学历证书和《审查表》;

(十)同级改职和流动人员《审查表》;

(十一)高级职称核准费缴费证明等。

四、上报《申报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审查表》时间截止到8月31日;申报“绿色通道”材料时间截止到8月15日。

五、将物流专业纳入职称评价体系。物流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建;市(地)物流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物流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标准另行印发。

六、法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改由省卫生厅负责组建;授权省卫生厅组建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原西医评审委员会临床护理和护理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医学科学研究专业、畜产品工程专业、地方铁路工程专业分别纳入自然科学研究、农业和交通评审委员会;公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增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七、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性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的人员均可申报相应职称,由省自然科学研究评审委员会负责上述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八、中直单位或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人员,需由具备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我厅出具正式委托函,申报人员材料经我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评审,否则评审委员会不得受理。对委托我省评审人员,执行我省现行的评审政策、标准。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向委托部门书面反馈评审结果。按照管理权限,我厅对委托评审通过人员不履行核准程序,不发放任职资格证书。确需委托我省办理资格证书的,需由其主管部门提供核准文件并出具办理资格证书委托函。

我省委托国家或外省评审高级职称人员,需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我厅审查后,由我厅向相关部门出具委托函,未经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评审通过人员,由我厅履行核准程序,办理资格证书。

九、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已与聘用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评审条件的,可申报相应职称。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存放一年以上或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一年以上暂居证明的,可由其档案存放的人才中心(服务局)或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

十、符合职称评审政策和评审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管理的,通过人才中心(服务局)申报;人事档案不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管理的,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十一、由机关调到企事业单位并在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符合《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申报或确定相应职称:

(一)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含在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下同),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二)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申报中级职称;

(三)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中专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确定助级职称。

申报的系列(专业)对学历要求较低的,学历可依照《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适当降低,但累计从事工作年限须符合评审标准规定的总的年限要求。申报系列(专业)有学位、执业资格要求或实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的,需具备相应学位、执业资格或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申报国家考试系列(专业)职称的,初、中级职称通过国统一考试取得,高级职称需在考取中级职称后方可申报。所学专业需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否则应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

十二、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并取得中级任职资格满5年,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并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满5年,视为具备规定学历,可申报上一级职称。

十三、通过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职称的人员,在单位聘任之前,除符合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外,均应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并达到规定标准。

十四、按照“看实绩、重实效”的精神,对业绩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确有专长并获得业内专家认可的,尤其工作在农林牧渔等基层一线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等条件限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十五、申请同级改职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在新的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拟改任职称的任职标准和条件。申报人员应填写《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评审委员会。

改职为国家考试系列(专业)初、中级职称的,需通过国统一考试取得,改职为高级职称的,需考取中级职称后方可申报。

对同级改职人员的评价,应以在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为主要依据;

在晋升原职称时已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不再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

同级改职后申报上一级职称人员,任职资格时间可从原职称获得时间算起。

十六、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专业),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考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是申报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参加2010年度省统一组织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教育、卫生系统参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需提供本行业规定的参加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佐证材料。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可向市(地)或省直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经市(地)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申报,核准通过人员的审批手续和职称证书待取得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后发放,任职资格核准时间仍按2010年9月1日计算。

十八、各地、各部门在职称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五公开、一展示”制度,加大对申报材料审查力度;今年申报职称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申报人单位主要领导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弄虚作假或纵容包庇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调查核实工作。缓批人员的调查核实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各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务必在规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逾期未反馈调查结果的,按核准未通过处理。

十九、省中级评审委员会应进行审查确认和备案登记。市(地)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确认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直中级评审委员会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申报备案的时间截止到8月31日。

二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初级职称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水平,制定完善初级职称管理办法;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出具书面定职意见并履行核准程序,方可办理任职资格证书(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人员除外)。其中,省直属单位人员,由省直主管部门核准;市直属单位人员,由市直主管部门核准;区、县所属单位人员,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存放人员,由人才中心(服务局)核准;无上级主管部门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应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二十一、在机构改革中,部分省直部门的代码和名称作了调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码调整为A0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码调整为A14。请各单位、各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按上述代码录入、上报和接收参评人员信息。

二十二、《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已更新,各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务必在职称评审工作启动前下载更新,或重新安装更新后的系统,并通过更新后的职称管理系统录入、上报和接收参评人员信息。下载网址为: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hl.lss.gov.cn)-→职称评审专题-→资源下载专区。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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