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分离: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对实行评聘分离的所属全民事业单位切实加强管理,根据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 2002 〕 90 号文件和《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对经批准已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进行认真复核,凡岗位职数核定、职务聘任、聘后管理、竞争机制建立等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继续实行评聘分开。上述几方面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得新批准实行评聘分离。
今后,全省范围内凡是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原则上不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其它已经实行了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经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待聘人数,已超过本单位确定的相应岗位职数 20% 的,当年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掌握在相应空缺岗位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