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2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考试南京考点公告,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2022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7月份进行,为做好考务组织管理及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考生的身体健康和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全体考生遵守执行。
一、考试安排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时间为2022年7月2-3日,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2022年7月23-24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时间为2022年7月23、24、26、27、29、30日。具体考试地点、考试时间以考生本人准考证为准。
二、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在考前14天申领“苏康码”,并每日进行健康申报。考生考试前下载打印并签署《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健康申报承诺书》(附件,以下简称《承诺书》),并于考试当天交给考务人员。
考生应持有准考证上考试时间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或电子报告均可)方可参加考试(行程码绿码带“*”考生须出示考试开考前南京市采样检测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疫情防控要求有变化或者考试学校疫情防控有特别要求的,考点将及时发布通知,考生必须了解并遵照执行。
(二)考试当天,考生应按准考证上考试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入口处,入场时须核验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出示“苏康码”“行程码”、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及《承诺书》,接受体温检测。“苏康码”“行程码”为绿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报告为阴性(行程码绿码带“*”考生须出示考试开考前南京市采样检测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承诺书》填写完整,现场测量体温<37.3℃且无干咳等可疑症状的考生,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三)考生在考试期间应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疫情防控工作安排。考生应自备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的N95口罩、乳胶手套等,除身份确认外,应全程佩戴;考前考后进行手部消毒。
(四)按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备考期间不得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如出现发热、干咳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应及时就医,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五)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考生,必须主动向考点报告相关情况,提前准备相关证明,服从相关安排,否则不能入场参加考试:
1.近期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自入境之日起算已满7天集中隔离期及后续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的,考试当天除须本人“苏康码”“行程码”为绿码、48小时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测量体温<37.3℃且无干咳等可疑症状外,还须提供集中隔离期满证明及居家健康监测期第2天、第4天、第7天3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近期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自离开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算已满7天集中隔离期及后续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的,考试当天除须本人“苏康码”“行程码”为绿码、48小时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测量体温<37.3℃且无干咳等可疑症状外,还须提供集中隔离期满证明及居家健康监测期第2天、第4天、第7天3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六)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考点报告并配合相应疫情防控安排,并不得参加考试:
1.不能现场出示本人当日“苏康码”“行程码”绿码、考试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行程卡带“*”考生须不能出示考试开考前南京市采样检测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或密接的密接。
3.近期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自入境之日起算未满7天集中隔离期及后续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的;或虽已满集中隔离期及居家健康监测期,但不能全部提供集中隔离期满证明及居家健康监测期第2天、第4天、第7天3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4.近期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自离开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算未满7天集中隔离期及后续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的;或虽已满集中隔离期及居家健康监测期,但不能全部提供集中隔离期满证明及居家健康监测期第2天、第4天、第7天3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七)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发热或干咳等可疑症状,应主动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配合医务人员进行体温复测和排查流行病学史,并配合转移到隔离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应服从安排至发热门诊就医检测。
考生因发热等异常情况需要接受体温复测、排查流行病学史或需要转移到隔离考场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弥补。
(八)考生在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前,应仔细阅读考试相关规定、防疫要求,打印准考证即视为认同本告知书。考生应诚信申报相关信息,如有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排查、隔离、送诊等情形的,将被取消考试资格;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同时记入诚信档案;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考风考纪
考生应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和《刑法修正案(九)》等涉考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自觉抵制考试相关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自觉遵守考试相关纪律,维护考试良好秩序。
请考生持续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疫情防控最新要求。
附件: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健康申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