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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从2019年起,在河南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通过本人工作单位申报职称评审。

委托评审人员,提交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总部人事部门或者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同意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我省不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的地区和单位,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出具委托评审函,进行委托评审。

二、按照职称评审计划申报推荐职称评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会计系列从2019年起不再实行评聘分开政策。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申报年度评审计划,按程序备案并上网公示,严格按照已备案公示的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推荐职称评审。

三、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

从2019年起,我省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申报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评审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或者隐瞒,责任自负并愿接受处罚。”用人单位承诺:“在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中,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保证推荐工作客观公正。推荐的人选为本单位职工,个人信息和申报评审材料经审核真实有效,申报推荐工作符合程序和要求。如有不实或者隐瞒,愿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

申报人不通过工作单位申报而是跨地区、跨单位申报职称,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备案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职称或者超评审计划申报职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推荐申报人员,申报材料有不实或者隐瞒,以及其他违反职称政策规定等情形,均属违反诚信承诺制。对上述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库。

四、加强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化建设

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我省在今年7月2日正式上线运行了基于互联网的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平台。从2019年起,我省通过职称工作信息平台申报评审职称,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无纸化评审和电子证书管理,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

(一)网上在线申报。今年全省所有评审、考核认定、答辩考核类职称(包括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均通过职称工作信息平台申报。

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联系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创建单位帐号,上传材料并通过审核;

2.通过审核后,用人单位管理员登陆平台,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帐号;

3.申报人登陆http://218.28.8.34:8084/zcsb/,或者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河南职称网→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信息。

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驻郑非公企业,联系省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单位帐号;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的民营医疗机构,联系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单位帐号。

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委托评审人员,实行线下申报,可不通过职称工作信息平台申报。

(二)网上审核。职称申报资格审核环节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

1.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公布的“申报审核时间”,包括职称申报、各级审核和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审核时间。请务必遵守,按时申报和审核,逾期不再受理。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审核时间由各地、各单位公布,并告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除自主评审单位外,依据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条件申报、年限破格申报、非逐级申报(含越级申报、无职称直接申报等)、委托评审以及业务考试免试等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应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终审(其中,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由各地或者省人才交流中心终审)后,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再进行网上申报。

3.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比如,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今年申报高级职称且聘任年限要求满5年的,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取得现职称,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聘任。聘任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

4.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取得截止时间为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的时间。

(三)试行无纸化评审。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应实行无纸化评审,确需报送纸质业绩材料的,由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自行要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今年是否实行无纸化评审,由各地、各单位自主决定,并告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试行电子证书。从2019年起,我省评审、考核认定、答辩考核类职称,在发放纸质证书的同时,制发电子证书。各地、各单位要主动商当地大数据局,积极推进职称证书电子化。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完善职称评审事中事后备案制度

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在公布时间内接收并审核完申报材料后,于拟召开评审会议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过职称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评审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审材料的资格审核、接收和专业分布情况,专家需求和专业组分组情况,拟召开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等会议筹备情况等。

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在评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结果信息和评审会议纪要(包括开会时间、评委会专家组成情况、会议议程、表决结果统计、评委会对一些具体情况的讨论意见、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同步分别上网公示评审结果。

七、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职称政策、职称信息系统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工作,认真受理、耐心解答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主动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要健全职称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精心组织推荐和评审工作,除自主评审单位外,确保12月30日前完成评审任务。确有特殊情况需逾期评审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为职称评审委员会实现无纸化评审提供经费,用于添置计算机、平板电脑、投影、摄像机等必要设备,保证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八、其他有关问题及说明

(一)关于转换系列申报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的职称。转岗后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转岗前后同级职称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也予认可,但业绩成果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应取得转岗后新的业绩成果。

(二)关于业绩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问题。根据国家“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要求和我省有关规定,业绩突出、符合相应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年限破格申报职称、越级申报职称,或者无职称直接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上述人员应按照相应系列的破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其中对无职称直接申报人员主要考核其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三)职业资格答辩考核问题。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取得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才,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应按照考核认定的程序,参加相关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面试答辩,注重考核其工作经历和相关业绩。申报人从河南职称网下载、填写《职业资格答辩考核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登记表》,扫描上传职称工作信息平台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按文件要求参加面试答辩。

(四)关于职业高中教师申报职称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将职业高中教师职称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为做好制度衔接工作,今年职业高中教师仍按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申报职称。从2020年起,职业高中教师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申报职称,原评聘为中小学教师职称的职业高中教师,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中等职业学校职称系列高一级职称。

(五)关于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业设置调整问题。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和工作需要,医药管理、知识产权专业调整到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电力、化工专业调整到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新增建筑防护专业,暂由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代评。上述专业的评审条件暂时执行《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2号)。组建河南省工程系列机械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河南省工程系列电气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河南省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六)关于优化初级职称评价方式问题。从2020年1月1日起,初级职称全部实行初聘、考试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不再组织评审。初聘和考核认定类职称均实行网上办理。

(七)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八)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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