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3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政策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医学教育网整理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范围、条件按照《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7号)有关政策执行。
(二)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职称评价标准》要求执行。
文件及评价标准可登陆:天津卫生人才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板块进行查询。
二、评审政策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援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按照国家及我市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意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支援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申报,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津人〔2005〕56号)相关要求执行。
(四)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岗位结构比例、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工作。
(五)按照《天津市中医药条例》有关规定,临床类别医师通过中医药学习考核合格后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六)校医职称申报,应符合执业注册相关要求,可选择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也可选择全市统一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进行参评。
(七)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取得研究、教师系列或卫生系列职称的人员,转岗申报医学技术、药学专业职称,获得与转入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从事现岗位满2年,可按现岗位职称条件要求进行申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岗申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后,按各层级职称条件要求,逐级进行申报。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职称,对于已取得卫生系列等专业职称的人员,符合相关要求申报同级别医学研究专业职称,可不占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八)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1号)等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作为职称申报评审必要的基本条件。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由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资格。
(九)稳步推进服务基层制度,符合《关于我市部分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定期到城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通知》(津人专〔2008〕59号)要求的人员,可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若评审通过,不足1年基层经历的人员,应于评审通过之日起3年内补足基层经历。通过人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基层服务,规定时间内未补足的须重新按照规定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单位,应积极支持不足1年基层经历的通过人员落实基层服务要求,合理安排基层服务时间,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基层服务工作。
(十)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申报职数由所在单位核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了解更多:天津市2023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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