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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县级、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作为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的受援单位;根据《司法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医疗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9〕12号),医师在戒毒场所工作服务时间可视为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历;医师受上级指派到各级监委留置场所担任保健的工作时间,可视为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历;医师受上级指派执行海事舰船特殊任务的工作时间,也可视为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历,其在舰船上的工作时间参照援藏标准,在舰船上的1个工作日折算为1.5个日常工作日,折算后的每5个工作日计为1星期;民营医院(含诊所)、二级及以上医院开设的门诊部、单位及学校卫生所(室)不能作为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的受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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