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职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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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陕西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岗位要求

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申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申报职称要求人岗一致,借调人员借调超过6个月的,不得申报评审;已脱离专业技术工作从事管理等岗位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未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科室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申报人单位须提交《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岗位设置统计表》。

(三)职业资格(准入条件)要求

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评审专业须与注册执业范围一致。多点机构执业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申报。

主执业机构从高级别医疗机构转出到现级别医疗机构注册执业不满1年者,必须按高级别医疗机构对应的类别标准申报(药学类、卫生技术类人员参照执行)。

(四)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职称聘任满 5 年。

2.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职务满5年;

②在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受聘担任主治(主管)职务满5年;

③第一学历为大专学历,在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0年,受聘担任主治(主管)职务满 7 年;

④在职期间取得大专学历,在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5 年,受聘担任主治(主管)职务满 7 年。

申报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

②在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受聘担任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

③第一学历为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受聘担任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

④在职期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受聘担任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

以上学历(学位)均要求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关。本通知“第一学历”指参加工作时所持有的学历(学位)。

(五)专业考试要求

全省卫生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评审。申报评审专业须与考试专业一致。专业考试成绩不计入评审量化得分。

1.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当年申报评审条件的,可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2.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省级标准为60分,基层标准为55分,有效期5年。自主评审单位考试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3.2023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按5年有效期执行。

4.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可由各单位在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六)专业能力要求(附件:官网查询)

(七)工作量要求

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任现职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要求,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级、副高级晋升正高级期间申报评审专业所完成的工作量,均从聘任现职时间开始计算。服务基层、外出进修期间所完成的工作量可累计计算。

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完成以下工作量:

①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附件:官网查询)。

②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③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④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完成以下工作量:

①担任主治医师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附件:官网查询)。

②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③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④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 周。

(八)业绩条件

申报人应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能够组织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能够指导、培养下级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1.病案和报告要求

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供任现职期间主治或者主持的临床病案、护理病案、专题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附件:官网查询)。

2.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取得以下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作参评(附件:官网查询)。

按照《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下一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将突出临床实践能力、提升服务质量、反映实际贡献,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卫生健康需求为评价重点,逐步淡化论文、不再将论文作为代表作业绩,将门诊量、手术难度、疑难病例处置等核心指标和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并发症控制率等质量数据以及四级手术占比、引入新技术推广、行业标准制定等替代性指标和教学视频、科普讲座、参加专业技术比赛、科技成果转化、医技传承等新型成果作为代表作参评,激发多元发展路径,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积极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回归临床实践。

(九)继续教育条件

从2021年算起,申报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小时,专业课不少于56小时。公需课、专业课学时认定以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下载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成绩单为准。

(十)基层支医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支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卫人发〔2024〕66号)、《关于明确陕西省支医接收地区和单位的通知》(陕卫人发〔2024〕67号)要求执行,支医经历认定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对申报人员完成支医情况认真把关并公示。个人提供虚假支医材料的,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延迟3年申报。单位累计报送3例(含3例)以上虚假支医材料的,暂停单位当年职称申报。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基层支医不作硬性要求。

(十一)不得申报和延迟申报

任现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有1次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取消当年参加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在国家规定任职年限条件上至少延迟3年申报;

5.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或医疗差错者,延迟1年申报;

6.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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