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价费函〔2011〕462号)
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报全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卫办函〔2011〕182号)收悉。鉴于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1〕63号)已规定我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明年起采用考评结合的方法,为保证我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核定自治区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全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120元/人。考试费只能用于报名、资格审查、命审题、准考证制作、考场布置和考场及计算机设备的租赁、监考巡视、考务人员劳务等费用支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号窗口),实行亮证收费。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2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