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组织人事部,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委属(代管)单位,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根据2021年全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安排,现就开展2021年全市卫生技术专业(含内科、外科、综合、药护技、中医药、公共卫生、基层及全科医生七类,下同)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含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以申报人身份证和评委会评审表决时间为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7号)精神,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人民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等8家三甲公立医院,按照规定开展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负责受理本单位在编、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医护人员申报评审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
二、申报条件
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全面启动卫生职称制度改革: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促进临床医生“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为平稳顺利推进改革,保持政策连续性,今年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将按照国家标准与市级标准相结合的原则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医德医风
医德医风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医德医风满意度评价在80%以下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有关单位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暂缓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
1.申报全市通用职称
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须具备医学类、相关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中级职称职务满5年;或具备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中级职称职务满7年。对任职资格年限已满4年但不满5年的硕士、任职资格年限已满2年但不满5年的博士,若任现职期内基本工作量已经达到国家要求(详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填报推荐表并公示,详见附件9),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申报卫生技术正高级职称,须具备医学类、相关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高职称职务满5年。
2.申报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
基层全科医生申报高级职称,执行《重庆市全科医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渝人社发﹝2015﹞219号)有关规定。
基层除全科医生以外的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执行《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19﹞48号)有关规定。
“基层”明确为全市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
3.其他有关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精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下简称“一线医务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可提前1年。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补充政策的通知》(渝卫发〔2020〕42号)精神,18个脱贫区县(原18个贫困区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除外),在脱贫区县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7年,申报全市卫生技术副高职称,学历条件可放宽到中专。
任职资格年限自取得相应资格时间起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已经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现职期内脱产(全日制)学习时间须从任职年限中扣除,任职年限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三)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继续教育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67号)精神,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一线医务人员和18个脱贫区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不作要求。
继续教育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90号)执行。一线医务人员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四)职业资格
医、护类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须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和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类别申报高级职称。
(五)基本工作量
1.申报全市通用的卫生高级职称,须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关于基本工作量的要求,由申报人自主选择按国家最新文件或我市现行文件执行(详见附件1)。除基本工作量要求以外,本专业相关工作量指标均需据实在申报网络上进行填报。
2.申报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完成渝人社发﹝2015﹞219号、渝卫发﹝2019﹞48号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
(六)专业能力考试
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者须参加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报考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原则上要求一致,若报考专业目录中确无申报评审专业,则报考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应相近。考试成绩合格者跨类别、跨专业申报评审将不予受理。
按照渝卫发﹝2019﹞48号文件有关规定,对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3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德医风良好,近5年以来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申报基层副高职称,可以免考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
一线医务人员(认定为一线医务人员时已经具备中级职称)免考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专业能力考试。
(七)基层服务经历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执业医师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卫发〔2021〕2号)精神,自2021年起,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县级及以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4个类别),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累计一年以上医疗卫生服务。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和区县级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执业医师暂不列入以上对象和范围。
经研究,决定2021-2023年实行过渡期“先评后补”政策:申报当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历未满1年的,可申请先参加资格评审,若评审通过,须补足基层经历后发文发证。对截至次年申报当月能补足基层经历的,任职资格时间从评委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截至次年申报当月不能补足基层经历的,任职资格时间从补足基层服务经历起计算。评审通过后3年以内未补足基层经历的,须重新按照规定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
(八)病案(护理案例)
1.申报全市通用职称
执业医师(公卫类别除外)申报卫生高级职称须提供8份
病案(原则上为住院病历,未设置病房的提供门诊病历,放射、超声、检验、病理专业的提供诊断报告)。其中本人提供在任期内3份有代表性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除此之外,另行提供本人近五年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病案5份(在线申报时,按每年度提交10份病案号,不得与之前的3份重复,系统每年度随机抽取1份,申报人员将根据随机抽取的病案号提交相应的病案)。
申报护理专业高级职称,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反映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护理案例报告(整体护理个案)2例。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将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难度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进行临床工作评价(评价指标详见附件2)。这部分数据指标将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单位统一提取,不需要申报人员提交。请各单位继续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职称评审相关数据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病案首页数据表》的格式,将近5年病案首页整理形成一个数据库。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申报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
执业医师(公卫类别除外)申报基层定向卫生高级职称须提供5份病案(原则上为住院病历,未设置病房的提供门诊病历,放射、超声、检验、病理专业的提供诊断报告)。
申报基层定向护理专业高级职称,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反映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护理案例报告(整体护理个案)1例。
(九)代表作
1.申报全市通用职称
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倾向,对论文篇数不作硬性要求,论文可作为代表作提供。申报人员须在代表作列表(附件3)中选择并提供1-5份本人在任期内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代表作。
2.申报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
申报评审基层全科专业高级职称者,按渝人社发﹝2015﹞2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正高5篇以上、副高3篇以上质量较高的典型病例分析、学术经验交流等文章(可不正式发表)。申报评审基层其他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者,按照渝卫发﹝2019﹞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正高5篇、副高3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本专业学术经验交流、业务总结、个案报道或科普文章等(可不正式发表)。
(十)破格晋升
按照《重庆市临床医学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10〕208号)、《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54号)、《重庆市卫生技术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11〕126号)中破格晋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
全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各单位需登录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183.230.146.15:20553),按照《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可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官网“政务公开”栏目本通知附件下载,网址http://wsjkw.cq.gov.cn/,也可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中下载)进行单位注册,申报人员需登录该系统进行个人注册。2019年、2020年已经注册的申报用户,在所属单位信息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不需重新注册账号,使用原账号即可登录系统进行填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在重庆的由存档机构、档案不在重庆的由工作单位(与社保参保单位一致)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推荐报送。
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需在我市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的(提供1年以上异地社保缴费记录)、档案需在我市存放1年以上。
(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应由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4),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审核受理。
(5)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填写《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附件5),并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
(6)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历未满1年的,申报人员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实行“先评后补”政策,同时需填写《承诺书》(附件6)。
2.登录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按照《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要求在网上填写相应的资料,并上传相应的佐证材料电子件。佐证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先交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在网上进行上传。
(二)单位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在网上进行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网上的电子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设置了“专家评议”环节的,评议专家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临床业绩材料,确保申报人员临床工作量属实。同时,各单位要对每一名申报人员临床业绩和临床能力出具一份考核鉴定材料(该材料仅考核所从事专业的临床业绩和临床能力,对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科研、论文、带教等均不作表述)。针对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须提供其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业绩鉴定材料。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一线医务人员资格证明(附件7)、各单位对推荐人员的考核鉴定材料、代表作等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申报材料。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在网上签署意见,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部门审核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区县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送同级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由单位负责人在网上签署意见,提交市卫生健康委。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市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由单位负责人在网上签署意见,提交市卫生健康委。
(四)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受理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并在网上将申报材料退回;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评委会评审
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正高级职称专业答辩(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后申报人员不再参加答辩),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将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评审结果核准
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按照要求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情况,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为便利公众查阅,评审结果公示信息报送市职改办同步公示。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将代拟的职称资格确认通知报市职改办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
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将完善《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盖章手续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八)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
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超出时间的不予受理)提交书面复查申请。
四、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在网上上传提交有关佐证资料,具体要求详见《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二)除网上申报材料以外,呈报单位还需将以下纸质材料报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
1.《重庆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呈报单位在申报系统里将申报材料提交给市卫生健康委后,在网上按7个评委会类别及正高、副高2个级别分别打印《重庆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呈报单位应统一打印本呈报单位所属所有申报人员名册,单独打印某个申报人员送审名册的,将不予受理。
2.《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二份。呈报单位在申报系统上将材料提交给市卫生健康委后,申报人员在网上打印《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未按规定签署意见和盖章的,将不予受理。
3.岗位审核情况说明。各呈报单位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审核岗位情况,并出具岗位审核情况说明(附件8)。
4.属于破格申报的,需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的《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1份原件报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
5.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需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委托评审函》1份原件报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
五、申报时间安排、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网上材料受理时间及安排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络开放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26日,其中11月12日-11月26日仅受理按照规定补正材料,不再受理新增人员的申报。
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必须在2021年10月29日前在网上将本单位申报材料提交给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各区县职改办、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在2021年11月12日前在网上将本地区、本部门申报材料提交给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逾期不再受理。
各区县职改办、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职称申报的时间安排,申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地区、本部门的时间安排及时提交材料。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及安排
1.时间:2021年11月1日-11月26日,其中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必须在11月12日前完成纸质材料报送。
2.地点:市卫生健康委9楼923室(渝北区旗龙路6号)
各呈报单位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需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缴纳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及咨询服务
联系人:李光强(重庆扬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68148238。
2.申报材料受理
联系人:汤献勤、高秋
联系电话:67706508
3.申报评审有关政策咨询
联系人:周君
联系电话:67018143
六、纪律要求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进行处理。
七、有关注意事项
(一)今年因职称改革政策调整,各区县、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启动本次申报、推荐、评审等相关工作,不得“抢跑”;如有本通知下发前已启动的,应重新全程启动该项工作。
(二)自2022年起,我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学历和任职资格年限条件、基本工作量条件将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21〕51号要求执行。任职资格年限从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起计算。
(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申报职称时,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强化诚信承诺责任制,由申报人承诺所填学历学位信息真实,配合提供有效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申报人所在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学历、学位证书真伪分别通过“学信网”、“学位网”查验,无法通过网络查验的通过本人档案进行查验。其中,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四)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
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一线医务人员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岗位倾斜政策仅享受一次(无论是否通过评审)。
(五)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六)援外援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符合援外援藏管理规定有关职称晋升政策的,仍可通过下半年的正常渠道进行职称申报,申报材料单独报送纸质件,不进行网上申报。
(七)脱贫攻坚人员纳入正常申报渠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委组〔2019〕115号)精神,对全职参与脱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八)职称资格证书由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领取、办理和发放。其中,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证书,请在职称证书上注明“仅在基层使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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