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人函〔2022〕2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在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社会组织,下同)中从事临床、药学、护理、医技、公共卫生、卫生研究等工作,并符合《实施方案》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多机构执业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申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可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可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可申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号)规定,因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受到处分的医保医师,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途径
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工作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一)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逐级推荐至市各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直、部属和省直单位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委托评审,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函,原则上由市各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医院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申报。确有特殊情况的,可按原有途径委托评审。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年度正常评审人员同步申报、同步评审、同步公布结果。
三、评审专业
(一)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研究人才三个职称类别(以下分别称为“非基层”“基层”“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2021年度全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设置115个评审专业,具体见附件1。申报人应选择与所从事工作相一致的专业申报评审。除卫生管理研究和医学研究专业开展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外,其他专业仅开展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
(二)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须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且已登记注册,执业类别及范围与申报专业相一致(对应关系见附件1)。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与执业机构相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
(三)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申报专业,申报专业与考试专业的对应关系见附件1。
(四)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岗位工作的非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可按照现专业的执业类别及范围申报。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岗位使用。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岗位回到现职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需按现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要求取得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符合相关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使用不同业绩成果申报不同专业职称。同一评审年度不可申报同一个系列的两个职称。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符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条件。以评审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历年限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以考试或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历年限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考试或认定通过日期。资历年限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12月31日。
(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要求。凡申报基层、非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均须通过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高级资格考试”),各专业考试成绩均要求合格,标准为60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相关定义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或非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考试合格成绩为55分。对按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人员男满58岁、女满53岁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参加考试即可申报,成绩作为评审参考。从2021年度开始,高级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调整为5年内有效,成绩有效期从考试通过的年度起算。已参加正高级考试的,成绩不作要求。
(三)转系列评审晋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资历和业绩成果的起算时间要求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中的《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申报现岗位职称时,应按照《实施方案》中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评价标准条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四)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按粤人社规〔2020〕33号文中的《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由申报人填写《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申报系统下载),并上传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基层专业高级职称的人才,且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我市2017年度基层卫生职称评审适用范围和申报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7〕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完成基层承诺工作年限后,流动到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院升级二级及以上医院后,可按现岗位相关专业申报条件要求,直接申报同级别(资历按照取得现职称的低一层级职称时间起算)或高一级别(资历按照取得现职称的时间起算)非基层专业职称。现职称期间改变执业地点的申报人员,在申报前须完成执业地点变更注册。
(五)服务基层要求。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连续服务半年以上时间方可累计)在县级及以下或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经历;取得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在县级及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连续服务半年以上时间方可累计),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已完成服务基层工作: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已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省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遣,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援川、援桂、援黔等援派工作满1年以上;一线医务人员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完成1年基层工作经历。
(六)进修要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前,在现职称期间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进修内容应与申报专业相关。如在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现职称满3个月后,再流动到二级以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视同已完成进修。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个人申报(2022年9月2日至9月23日)。
2021年度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应于2022年9月2日至9月23日登录《深圳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对照拟申报专业的级别、评价标准条件和《申报人员须知(2021年度版)》(见系统首页),如实填报及上传提交所有材料。9月23日24:00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申报材料相关表格在申报系统中下载。
申报人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凡未如实申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从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同时视情形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单位审核与提交材料(截至2022年10月14日)。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凡为复印件的,审核后须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均须签名盖章。对不符合评价标准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所有申报材料均须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于10月14日24:00前完成系统资料和纸质材料的审核工作,以及将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临床工作数据计算结果数据包”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集中上传至系统,逾期系统将关闭。
(三)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截至2022年10月20日)。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材料,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补正截止时间。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须于10月20日24:00前完成系统审核上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各区要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受理本辖区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审核工作。
(四)网上缴费(2022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
根据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按580元/人缴纳高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缴纳中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缴纳初级职称评审费。参加答辩的,另按140元/人缴纳答辩费。申报人应在11月4日24:00前评审费用缴交财政专户。缴费后,材料因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一律不予退费。
(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审核。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对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单位和委托评审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整体审核质量较差的区或单位,视情况进行通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提交评委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价标准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纸质材料受理(10月20日前,10月26日前)。
纸质材料包括《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通过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以及无法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委属各单位和委托评审单位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前,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前,受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三路7号中海慧智大厦1A2903室(市卫健能教中心卫生人才交流服务部),逾期不再受理。各区各单位纸质材料受理时间、地点自定。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申报受理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尽量采取快递方式提交纸质材料。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工作量材料要求。
1.工作量指标计算时间:以评审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以考试或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考试或认定通过日期。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12月31日。
2.门诊工作量、出院人数、参与治疗患者人数、手术/操作人次、调配处方/医嘱数量、检查人次、参与的现场调查或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量等工作量数据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相关数据无法从信息管理系统提取或所在单位无信息管理系统的,由所在单位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计算提供,相关数据需填报《工作量实绩表》(在申报系统下载)并进行公示。
3.现职称期间跨单位或跨省工作的,原工作单位的工作量由原工作单位根据申报人实际情况协助提供,由现工作单位合并计算后申报。
(二)专业能力材料要求。
1.病案材料要求。
(1)有病房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申报时填写取得现职称以来本人主治或主持的、能够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或技术能力的20个病案号(住院号),所提供的病案一般应涵盖现职期内不同年度,系统随机抽取5个(抽取后不得更换),申报人按要求扫描上传抽中的5份完整病案,并撰写5份病案分析。
(2)无病房或长期在门诊工作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提交5份取得现职称以来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体现本人最高业务水平的病历材料,并撰写5份专题报告。每份病历材料须提供与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
2.评价指标相关材料要求。
(1)有病房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临床工作数据,由所在单位人事管理、信息技术、病案管理等相关部门采集汇总,填写《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和《病案首页数据表》后导入“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进行数据检测,并计算评价指标结果。以上两份表格中“组织机构代码”“医疗机构名称”须一致;“所在科室”和“出院科别”的编码须一致,且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详见《病案首页数据》RC023)的范围。对于同一医师有多个机构或科室工作经历的,应根据其工作经历在《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中填写多条记录,且每条“执业证号”“姓名”须完全一致,“提取工作数据截止时间”不得相同。临床工作数据采集时间段为:取得现职称以来至2021年12月31日,不少于5年。
(2)无病房或长期在门诊工作的医疗类专业申报人只填写诊疗人次、次均费用、医疗纠纷发生率等相关数据。
(3)药学、护理等专业申报人相关数据,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写。
(三)工作业绩材料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业绩成果代表作应按照《实施方案》相关专业评价标准条件及附录中的相关要求提供。申报人业绩成果代表作等材料的起算截止时间与工作量指标起算截止时间一致。其中,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原则上应能够在“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等平台检索到。发表于国外专业期刊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需提供全文中文译文及检索报告。我委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
(四)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材料要求。
申报人需在申报系统上提交一份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2500字以内),主要对取得现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学历,现职称及取得时间、现聘职称及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业绩成果情况、专业特长及经验体会、下一步工作方向等内容。
七、评审、公示及发证
(一)答辩。正、副高级职称申报人须在评审前须参加答辩,答辩采用答辩人PPT汇报与专家提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每人答辩时间30分钟,前15分钟个人自述,后15分钟专家提问。答辩成绩作为评审重要参考依据。答辩时间、地点及答辩方式另行通知。参评人须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纪律,对扰乱正常职称评审工作秩序者,取消当年评审资格;不能按时参加答辩者,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二)评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要求,从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建各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省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公示及发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实行电子职称证书,申报人可自行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下载打印纸质证书。
八、倾斜措施
(一)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有关规定执行。援外医疗队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9〕70号)有关规定执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申报评审,按《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有关规定执行。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时任职年限放宽1年。全国或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取得出师证书后,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高级职称。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政策,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关于激励医务防疫人员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粤委办发电〔2020〕22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需结合抗疫工作实际情况和贡献,按要求提交抗疫表现、能力水平、业绩成果等材料,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集中隔离场所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支撑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防疫指办隔离函〔2022〕10号)规定,在集中隔离场所累计工作满半年以上且无特殊情况的申报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在集中隔离场所工作累计满12个月的,视同完成基层服务经历,工作量要求按隔离场所实际工作时间予以核减。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援派人员,援派期考核合格的,免于参加高级资格考试。援派工作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援派期间在援派地的工作量纳入申报工作量的计算范围。援派国内地区3年期及以上或援派国外地区1年期及以上时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请高一层级职称,不受派出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1.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派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援派期1年或以上的我省援藏援疆援青援川的专业技术人才;
2.各地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选派到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四省区参加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到艰苦欠发达地区从事帮扶工作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才;
3.根据《广东省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意见》(粤卫〔2019〕70号)要求,援外任务为1年期及以上的援外医疗队队员。
九、其他要求
(一)组建职称申报工作部门。申报人所在单位应组建“职称申报审核评价小组”,成员由人事(职称工作)、医务、科研、病案、信息、统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并在召开评审推荐会议前公布单位本年度拟推荐申报评审的人数。同时,应组建“职称评审专家推荐工作小组”,由所在单位组织5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家,负责对申报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单位召开党委(总支)会,结合本年度拟推荐申报评审的人数,在获评价会议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申报人中,择优推荐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单位应建立审核评价会议记录备查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审核评价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评议结果等。
(二)公示要求。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按规定将《()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工作量表》《工作量实绩表》《服务基层工作情况鉴定表》《援外、援派工作情况鉴定表》(以援外、援派医务人员身份申报评审者适用)《抗疫工作经历及表现》(以抗疫一线医务人员身份申报评审者适用)等所有申报材料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如有)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申报材料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实后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相应表格加具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并上传申报系统。
(三)临床工作数据要求。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管理等部门对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临床工作数据进行采集汇总,形成《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病案首页数据表》,导入“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另行下发给用人单位)进行数据检测,并进行计算后,导出“临床工作数据计算结果数据包”,并上传申报系统。在评审期间,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单位提交的临床工作数据计算结果提供给评审专家参考使用。申报人所有临床工作数据均要符合采集质量和接口标准要求,如因各单位提交的数据不符合要求,造成申报人员相关评价指标计算不准确,从而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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