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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卫生副高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卫生副高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组织申报2022年度卫生副高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卫生技术系列申报范围为我市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卫生技术系列相应级别职称。基层卫生技术系列申报范围为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诊所、村卫生室等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基层卫生技术系列相应级别职称。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通过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现工作单位要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申报材料要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职称标准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各专业申报人员应在学历、资历、工作量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见附件3。基层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标准条件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标准条件已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中予以转载。

2、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职称评审要完成2022年之前(包括2022年度)相应年限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2019年以前20学分以上为合格,2020年以后90学时以上为合格),具体年限按照标准条件规定的申报年限确定。个人继续教育学时(学分)需要通过“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云平台”进行学习、考试(包括补学、补考)获得。云平台网络地址:,也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登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3、继续医学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职称评审要按标准条件规定年限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

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职称系列(专业)相一致。事业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专业须从《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附件2)中选择申报,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申报。未划分三级学科专业的,申报“内科”“外科”等二级学科专业。申报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相符,且要定期考核或注册。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应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医师执业证书。

5、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改系列(专业)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等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适用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积计算。非本人原因,未能完成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单位书面申请,可以申报,但应在申报年度后2年内按照《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完成服务。

(二)相关政策

1、事业单位的核岗工作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申报单位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申报人数。

2、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

3、按照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标准认定的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首次申报评审高一等级职称的,可提前一年,用人单位优先予以申报,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在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向其倾斜;将疫情防控期间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病案病理报告、工作总结、专题报告、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对继续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上级医疗机构进修时间累积满3个月的,可视同完成进修时间;疫情防控工作经历视同一年基层工作经历。

4、援外、援疆援藏援青、扶贫协作人才等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职称,按有关规定执行。

5、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直评政策。

6、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字〔2020〕28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72号)有关规定执行。

7、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 〔2020〕13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2号),在我市职称评审权限和范围内,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符合职称申报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对于是否具有下一级职称不作要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界定。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秀青年人才一般不超过35周岁。

8、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9、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的衔接,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执行。

10、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11、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申报卫生技术系列或基层卫生技术系列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鼓励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基层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在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时不再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倾斜。

12、根据《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369”行动方案》,我市与省会经济圈内济南、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等市实行职称、继续教育互认,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我市后不再办理职称确认、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核验,可持在上述城市获得的职称、继续教育证书参加我市职称评审。

13、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按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14、职称评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

三、其他事宜

1、有关时间要求。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12月31日;专业工作量、论文著作、科研专利、表彰奖励、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卫生标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科普作品等材料正式发表或形成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

2、事业单位核岗报送材料。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将《2022年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核准表》《淄博市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一览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报市卫生健康委核定岗位。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核岗工作按照区县人社部门要求进行。

3、材料报送要求。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基层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评审材料和系统信息于2022年11月25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材料报送地点在张店区北西六路30号,市中心血站4楼卫生职称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533-2771060,各呈报部门要指派专门工作人员报送材料,不得让申报人员携带个人申报材料上报。严格材料报送时限,逾期不再受理。

4、职称申报、评审的相关信息、政策等,可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查询。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呈报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申报工作,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和充分宣传职称工作政策导向、具体要求,做好服务引导,使申报人员及时、全面、准确了解申报标准条件和政策要求。要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不得将论文、科研、奖励、出国(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必要条件。对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医师,优先聘用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要严格落实主管部门(单位)责任,做好有关单位申报程序、个人申报条件的审核,切实提高申报工作规范化水平。

2、强化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职称工作方案(办法)、个人专业工作量和其他申报信息、拟推荐申报人选情况等要全过程公开,利用现场公示、内网公示、涉及人员所在科室公示等各种形式,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其中,拟推荐申报人选名单及个人专业工作量等申报材料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及涉及隐私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严禁简化程序。在推荐过程中,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在科研失信惩戒期内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申报。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补充及修改,按程序由各呈报单位负责集中审核上报,不接受申报人员个人报送。

3、严格管理责任制。对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符,申报人承担一切后果。凡经反映或审核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学术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已经取得职称证书的,按程序予以撤销。用人单位负有对个人申报情况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审查责任。要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严格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将失信人员行为信息予以记录。

4、提升信息化水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单位信息系统与山东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统一来源,为人才评价提供客观依据。继续探索从山东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获取的门诊、病房等工作量以及出院患者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难度和例数、并发症发生率、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等相关数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数据安全。

五、其他

1、本通知适用于2022年度我市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和基层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卫生技术系列正高级按照省卫生健康委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2、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

附件1:2022年度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和基层卫生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手册

附件2: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

附件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附件4: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15例一览表

附件5:常见病、多发病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15例一览表

附件6:送审报告

附件7:职称申报汇总表

附件8:“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职称政策倾斜的项目”申报人员花名册

附件9:申报人员专业工作量公示汇总表

附件10:2022年事业单位申报职称岗位审核情况统计表

附件11:基层卫生工作年限证明

附件12:基层卫生进修证明

附件13: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以上“淄博市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卫生副高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的内容由医学教育网为大家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考试动态及政策通知请关注医学教育网卫生高级职称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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