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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2024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的通知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西安市2024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的通知,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4〕407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46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西安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函〔2024〕295号)精神,现就2024年西安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审领域(专业)

职称系列评审领域(专业)评审层级

卫生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卫生技术、中医

正高级、副高级、基层卫生副高级

自然科学研究

医学基础研究

正高级

二、适用范围及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员范围

1.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医学基础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在职在岗且从事医学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西安市所属县域内的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含城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延伸服务授权挂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本通知所指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特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不在此范围之内)。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人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须为合格以上等次。

2.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原则,申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也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

3.申报职称人员要求人岗一致,借调人员借调超过6个月的不得申报。

4.已脱离专业技术工作从事管理等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

5.未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科室的人员不得申报。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

(三)职业资格(准入条件)要求

1.申报医疗类(临床、公卫、口腔、中医、中西医)、护理类职称,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按规定进行注册后取得执业证书,并按照《医师法》、《护士条例》的规定,规范开展执业活动。

2.评审专业须与注册执业范围一致。

3.多点执业医师须通过主要执业机构申报。

(四)专业考试要求

按照陕人社函〔2024〕407号文件“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的规定,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当年申报评审条件的准予申报。专业考试成绩不计入评审量化得分。申报评审专业必须与考试专业一致(评审专业目录详见附件1)。

1.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省级标准高级职称专业考试60分,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考试55分。

2.成绩有效期:考试通过之日起,成绩合格有效期为5年。2023年度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按5年有效期执行。

3.申报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省级合格分数线标准的,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同时申报本年度省级标准高级职称。

(五)任职资历、代表作材料、工作量计算截至时间

申报人的任职年限计算截至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参评代表作等各项资料时间均截至2024年9月30日。

三、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符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29号)规定的高级职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学历要求

1.正高级职称(主任医师、护师、药师、技师)

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聘用满5年。

2.副高级职称(副主任医师)

(1)第一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职务满 5 年;

(2)在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5 年,受聘担任主治(主管)职务满 5 年;

(3)第一学历为大专学历,在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0年,受聘担任主治(主管)职务满 7 年;

(4)在职期间取得大专学历,在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5 年,受聘担任主治(主管)职务满 7 年。

3.副高级职称(副主任护师、药师、技师)

(1)第一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

(2)在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受聘担任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

(3)第一学历为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受聘担任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

(4)在职期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受聘担任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

4.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

取得中级职称后,受聘任担任主治(主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5年并符合以下学历要求:

(1)第一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在职取得后取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

(3)第一学历为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

(4)在职取得后取大专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5)第一学历为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6)符合“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学历要求第2、3、4、5条”的参评人员,由申报人单位出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证明,区县(开发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5.关于“第一学历”的解释

以上学历(学位)均要求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关。本通知“第一学历”指参加工作时所持有的学历(学位)。

(三)符合高级职称晋升所需的工作量要求

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任现职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要求。工作量指标是申报人任现职期间申报评审专业所完成的工作量,从聘任现职时间开始计算。

服务基层、外出进修期间所完成的工作量可累计计算,由申报人期间所在的基层单位或进修单位提供工作量统计的证明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须提供派出文件作为支撑材料。

1.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完成的工作量

(1)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2)。

(2)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被提取人承担的护理工作责任须等同于病案首页的责任护士或质控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对提取情况出具正式说明材料)。

(3)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4)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2.申报副高级职称需完成的工作量

(1)聘用担任主治医师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2)。

(2)聘用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被提取人承担的护理工作责任须等同于病案首页的责任护士或质控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对提取情况出具正式说明材料)。

(3)聘用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4)聘用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 周。

3.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需完成的工作量

(1)申报人员平均每年在基层(县级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由申报人单位出具证明,区县(开发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必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累计60天以上,由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进修证明材料。

(3)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工作量材料提供证明即可,无需填报制式的工作量统计表。

(四)业绩条件

申报人应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能够组织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能够指导、培养下级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1.申报正高级、副高级的申报人,需满足以下业绩条件要求

(1)病案和报告要求

申报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人员,须按要求提供任现职期间主治或者主持的临床病案、护理病案、专题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要求详见附件3)。

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人员,须按要求提供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的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报告要求按陕人社发〔2016〕46号规定执行。

(2)代表作要求

申报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人员,聘用现职期间取得以下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作参评(代表作要求详见附件4)。

单位类别正高级资格副高级资格

省级三级甲等医院、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为前5名完成人;

2.具有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均为第一完成人,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或SCI-E收录;

5.作为第一完成人,制订完成本专业的部颁标准,并在全国范围颁布实施;

6.作为第一完成人,具有至少1项本专业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7.有3篇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的本专业论文;

8.作为主诊医生(或第一责任护士),有3份入选中国临床案例成果库或中国中医药临床案例成果库的病案;

9.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科普期刊(具有CN、ISS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

10.完成须有ISBN号和CIP号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11.带教指导本单位本专业3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其中有2人取得省级行政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已结题或通过验收),并且申报人要对其取得的2项科研成果进行答辩。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为前5名完成人,或三等奖为前3名完成人;

2.具有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为前2名完成人,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或SCI-E收录;

5.作为第一完成人,制订完成本专业的省级标准,并在全省范围颁布实施;

6.作为前2名完成人,具有至少1项本专业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7.有3篇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的本专业论文;

8.作为主诊医生(或第一责任护士),有2份入选中国临床案例成果库或中国中医药临床案例成果库的病案;

9.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科普期刊(具有CN、ISS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

10.完成须有ISBN号和CIP号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11.带教指导本单位本专业3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其中有2人取得省级行政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已结题或通过验收),并且申报人要对其取得的2项科研成果进行答辩。

单位类别

正高级资格

副高级资格

省级三级乙等医院、市级三级医院、市级公共卫生机构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为前5名完成人,或三等奖为前3名完成人;

2.具有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为前2名完成人,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或SCI-E收录;

5.作为第一完成人,制订完成本专业的部颁标准,并在全国范围颁布实施;

6.作为第一完成人,具有至少1项本专业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7.有3篇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的本专业论文;

8.作为主诊医生(或第一责任护士),有2份入选中国临床案例成果库或中国中医药临床案例成果库的病案;

9.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科普期刊(具有CN、ISS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

10.完成须有ISBN号和CIP号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11.带教指导本单位本专业3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其中有2人取得省级行政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已结题或通过验收),并且申报人要对其取得的2项科研成果进行答辩。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为前5名完成人;

2.具有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为前2名完成人,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或SCI-E收录;

5.作为第一完成人,制订完成本专业的省级标准,并在全省范围颁布实施;

6.作为前2名完成人,具有至少1项本专业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7.有3篇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的本专业论文;

8.作为主诊医生(或第一责任护士),有1份入选中国临床案例成果库或中国中医药临床案例成果库的病案;

9.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科普期刊(具有CN、ISS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

10.完成须有ISBN号和CIP号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11.带教指导本单位本专业2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其中有1人取得省级行政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已结题或通过验收),并且申报人要对其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答辩。

单位类别

正高级资格

副高级资格

其它医疗

卫生单位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中1项: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为前5名完成人,或三等奖为前3名完成人;

2.具有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为前2名完成人,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或SCI-E收录;

5.作为第一完成人,制订完成本专业的部颁标准,并在全国范围颁布实施;

6.作为第一完成人,具有1项本专业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7.有3篇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的本专业论文;

8.作为主诊医生(或第一责任护士),有2份入选中国临床案例成果库或中国中医药临床案例成果库的病案;

9.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科普期刊(具有CN、ISS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

10.完成须有ISBN号和CIP号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11.带教指导本单位本专业3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其中有2人取得省级行政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已结题或通过验收),并且申报人要对其取得的2项科研成果进行答辩。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中1项: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为前5名完成人;

2.具有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为前3名完成人,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或SCI-E收录;

5.作为第一完成人,制订完成本专业的省级标准,并在全省范围颁布实施;

6.作为前2名完成人,具有1项本专业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7.有2篇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省级卫生专业期刊上的本专业论文;

8.作为主诊医生(或第一责任护士),有2份入选中国临床案例成果库或中国中医药临床案例成果库的病案;

9.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科普期刊(具有CN、ISS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

10.完成须有ISBN号和CIP号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11.带教指导本单位本专业2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其中有1人取得省级行政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已结题或通过验收),并且申报人要对其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答辩。

2.申报基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的申报人不要求提供科研论文或课题,可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病历、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等替代论文作为评审业绩的重要内容。

(五)继续教育条件

从 2020 年算起,申报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 学时,专业课不少于 56 学时公需课学时、专业课学时认定以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下载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成绩单为准。

(六)基层支医条件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市级单位医生晋升主任医师前,在现职期内必须到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半年。鼓励省、市级单位医生下沉到乡镇卫生院完成支医工作,到乡镇卫生院服务的医生,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优先推荐晋升职称。县(区)级单位医生晋升主任医师前,在现职期内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半年。

二级以上(含二级)部队医院、高校附属医院、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医生晋升主任医师,须完成相应的支医任务。

基层支医须由单位派出,工作日内全职在岗在支医地点工作。支医完成后须经派出单位、接受支医单位、接受支医单位所在县卫健局三方盖章方为有效。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个体诊所不作为接受支医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支医材料的,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延迟3年申报。单位累计报送3例(含3例)以上虚假支医材料的,暂停单位当年职称申报。

(七)基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专业知识水平

申报基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人员,应具备以下专业知识水平:

1.专业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之中。

2.业务技术能力:有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熟练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与急危重症抢救;能解决较复杂疑难问题,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工作业绩显著。

3.业务能力:符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46号)要求的各专业技术能力。

四、不得申报和延迟申报的情况

聘用现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有1次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取消当年参加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四)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在国家规定任职年限条件上至少延迟 3 年申报。

(五)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或医疗差错者,延迟1年申报;

(六)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申报。

(七)经查实有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病人“红包”等不良行为者,从次年起延迟3年申报。

(八)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当年参加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九)任现职期间没有聘用现职的,待聘时间不作为聘用时间计算。

五、有关事项

(一)职称资格确认

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确认,由其按照职称确认工作要求和我省本专业职称申报条件进行确认,确认通过后报人社部门备案。职称确认、晋升可同次进行。

(二)职称资格转换

职称资格转换根据《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转换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人发〔2004〕459号)要求执行。

(三)军队退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发挥军队退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地方骨干作用,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逐月领取退役金、灵活就业等退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受理并报送至其档案托管机构,由档案托管机构统一申报。

(四)中小学和高校校医。

根据中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有关要求,完善中小学和高校校医职称评审政策,积极畅通学校校医职称申报渠道,凡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须按隶属关系参加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申报、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评审政策倾斜

(一)全科医生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对扎根农村基层的全科医生,在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上给予政策倾斜。对在乡村工作满5年申报全科医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的乡村医生,免除科研论文和课题要求,可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等替代。评审时个人总分乘1.1系数为评审最终得分。

(二)援藏援疆援青及援外医疗队员

援外医疗队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陕卫发〔2019〕27号)执行。

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函》(陕人社函〔2019〕287号)执行。

(三)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12号)执行。各单位及各级卫健部门要严格审核界定陕人社发〔2020〕12号文件划定的5类人员范围,严格审核防控一线人员抗疫表现情况,不得随意扩大享受抗疫政策人员范围。

(四)乡村振兴人才

全省乡镇卫生院和重点帮扶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按照《关于乡村振兴人才职称晋升支持政策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2〕34号)执行。

(五)绿色通道考核认定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按照《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执行。

七、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6〕230号)核定的收费标准,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00元。

八、申报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按照陕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工作要求,2024年西安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采取信息化方式实施。

(一)个人申报

1.个人申报提交时间2024年9月4日—9月30日。截至9月30日未完成个人提交导致申报不成功,由申报人自行负责。

2.申报人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1.85.55.147:7221/zcsb)注册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原有账号可继续使用。按要求填报、上传相关聘用现职称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电子支撑材料(填报要求详见附件5)。填报完成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本人确认无误后,将个人申报材料信息上传至所属单位。

转换职称系列(专业)或确认职称资格的申报人员,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子邮件:609405417@qq.com

3.申报人向本人工作单位申请,各级档案托管机构不直接为申报人员提供授权码,申报人本年度申报必须以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为推荐单位,使用本单位申报授权码进行申报。

4.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统一审核后逐级提交;

5.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申报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申报资格审核后向申报人档案托管的人才中心提交,由人才中心统一复核后逐级提交;

6.档案在外省存放、现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申报人员,由其档案存放所在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接委托评审事宜。

(二)逐级审核

1.各区县(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市卫健委直属单位和各人才中心审核提交时间2024年9月4日—10月7日。请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做好信息化申报工作。逾期未完成申报的,不得参加当年度职称评审。网上申报资格审核不通过的,不增补人员。

2.各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审核申报人员信息,将《一览表》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上传至系统“公示证明”栏,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推荐。不受理个人直接上报和越级上报的评审材料。单位的登录账户、网报授权码延用去年的。未申请评审账户的用人单位,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向具有人事管理权和职称评审权的直管上级申请;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新成立或尚未申请的,按照工商注册属地原则,及时前往辖区的人社部门申请。

3.各区县(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市卫健委直属单位和各人才中心审核汇总申报信息后,将审核不通过人员填写审核意见后退回。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信息提交至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各区县(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需先提交至同层级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人社部门向上提交申报信息。

4.职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后,区县(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市卫健委直属单位和各人才中心还需向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推荐评审的正式文件或委托评审函(纸质版一式两份)。应注明本单位被推荐人员是否在编、是否符合评审条件以及岗位情况、推荐意见、公示过程、公示结果、监督情况等内容。

各区县(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才中心提交的委托评审函,应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部门)共同出具。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人事管理的隶属关系由上级机关出具委托评审函。

市卫健委直属单位出具正式的推荐报告;

(2)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申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进行申报,同时提交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岗位设置统计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还需提交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岗位设置查询页面截图;

(3)依据陕人社发〔2020〕12号规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还需同时提交已盖章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抗疫表现情况表》(一式三份)。推荐单位须在推荐文件中单独注明新冠一线人员的公示过程、公示方式和公示结果;

(4)申报医学基础研究专业的人员,推荐单位须在推荐文件中简要注明研究岗位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情况,同时提供《岗位说明书》作为附件;

(5)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简表(A3纸质版一式四份和excel电子版文件)。

申报简表的电子版必须准确无误。尤其注意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申报专业、申报资格和专业代码,填报信息错误造成的后果自负;

(6)按照《陕西省卫生(中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监督实施办法》(陕职改办字〔2002〕27号)“为确保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各单位都要成立监督领导小组”的要求,各区县(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卫健委直属单位必须提交成立监督领导小组的正式文件(一式两份)。

通过人事档案托管机构申报的二级及以上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须向人才中心提交提交本单位成立监督领导小组的文件;

(7)提前完成审核工作的区县、市属有关单位、市卫健委直属单位和人才中心,可提前报送相关纸质材料。统一提交纸质材料时间:2024年10月8日—10月12日。

提交地点:市卫健委职改办(西安市妇幼保健院603室)

九、相关要求

(一)2024年西安市卫生系列级正高级职称评审材料还需现场报送纸质材料。现场报送等其他工作事宜由市卫健委另行通知。

(二)各区县(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市卫健委直属单位和各人才中心要及时准确解答所属人员的政策咨询,按要求指导所属人员申报工作,并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附件:1.评审专业目录

2.医师晋升工作量要求

3.评审病案和报告要求

4.评审代表作要求

5.职称电子化评审材料填报说明

6.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7.职称申报人员公示证明(模板)

8.评审委托函(模板)

9.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用表(15个)

10.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用表(8个)

附件1-8

以上“关于西安市2024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的通知”的内容由医学教育网为大家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考试动态及政策通知请关注医学教育网卫生高级职称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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