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庆考友,请注意!大庆发布2020年高级卫生职称评审安排通知!医学教育网小编为方便大家及时了解,整理官方内容如下: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 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 〔 2020〕29号)、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 年省直卫生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卫 人函〔 2020〕184号)、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 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现将2020年度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 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材料上报时间、地点
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上报时间为2021年3 月22日全天,地点:大庆市委党校(具体房间号另行通知)。
二、申报材料相关要求
(一)评审依据
2020年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执行《黑龙江省卫 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发 〔2016〕88号)和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庆市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 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庆人社发〔2016〕10号)文件执行。
(二)学历与资历
1、 学历要求
(1)凡申报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具备《黑龙江 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规定的临 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药学、护理学等专业 相应学历,且与申报专业相符。
(2)学历(学位)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列入 国民教育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各种学业证书、 专业证书、修业证书、结业证书、委托培训证书等非国民教 育证书,以及非本专业(包括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不能作 为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3)多层次学历申报人员,如中专、大专、本科,需提 供各层级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2、 资历要求
申报正、副高级职称,需提供已取得各级别(包括初、 中、副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为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还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
(三) 专业考试成绩
2020年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成绩通用 标准合格段为60分,基层和全科医学专业合格段为55分。 专业考试合格人员《2020年全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由市卫生健康委人事科统一打印盖章后发放,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四) 岗位聘任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专业技术资格被聘在岗1年以 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事业单位编内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近期岗位工资变动兑现表;非编内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和缴费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单(社保 经办机构盖章)。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申报专业与现岗位一致 的“岗位合格证明表”。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等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 报专业技术职称。
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聘用合同 原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单(1年以上且经社保机构盖章) 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五) 工作业绩及学术成果
提供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根据黑政办明传〔2020〕13号文件规定,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 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 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 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 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六) 继续教育学分
提供“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技术职务晋升周 期审验登记表”,此表须有已审核水印,右上角须有防伪二维码为周期审验合格。
提前一年申报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可提 供2015-2019年(含2019年)至少四个年度学分审验登记 表。
(七) 基层服务工作
1.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7〕67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我省基 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7〕 28号)文件“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县 及以下基层或对口帮扶的医疗机构累计服务应不少于1 年”要求,有关人员申报材料时,除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服 务基层工作经历申报表》夕卜,还应提供反映本人基层服务工 作的佐证材料(如:基层服务工作时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志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授课或出诊照片)。
2.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 工作支持基层提升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医规发
〔2017〕45号)文件要求,二级甲等医院有关人员申报材料 时,除提供《城市卫生支农工作手册》夕卜,还应提供黑龙江 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协议书及反映本人支农工作的佐证材 料(如: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志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授课 或出诊照片)。
3.支农服务、援藏、援疆、援外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的 累计时间。援藏、援疆、援外有关人员申报材料时应提供派 遣通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 历,视同其在基层或对口帮扶医疗机构服务1年经历。
4.二级乙等(含二级乙等医院)以下医院及非公立医院 有关申报人员,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不作要求。
5、 根据医院科室设置要求,心外科、小儿外科、放疗、 核医学等县医院未设置或者非常设诊疗科目,有关申报人员 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不作要求。
(八)基层人员
1.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指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 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 级职称时,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黑人社发〔2016〕 88号)文件中的《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标准一基层》申报,评审标准按照基层评审标准执 行。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2.基层申报人员如按《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一基层》申报,平台申报评委会选 择基层评委会,需填写《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申 请表》,经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加盖公章。主管部门要 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角注明“基层”字 样。
(九)同级改职
同级改职人员需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并在《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十)在高级职称评审中,申报人员、申报单位、主管 部门需通过“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个人用户版本 IP 地址:http: //60. 219. 211. 87: 8888/pwh/cj. jsp,部门用 户版本的 IP 地址:http://60.219. 211.87:8888 )录入、审 核、上报参评人员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由申报人员按要求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填报、 自行下载打印。平台使用技术问题咨询电话: 0451-58976520。
各县(区)、各单位报送评审的材料要清晰规范、签章 齐全、手续完备,无漏项。报送材料时,需同时报送《大庆 市卫生系列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
(一式3份)、申报名册电子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上述材料装订要求详见附件10
三、 评审收费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 〔2017〕30号)文件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费标准为300元/人。
四、 其他要求
(一) 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公 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 审。
(二) 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和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日 期为2020年8月31日,通过人员任职资格从2020年9月1 日算起。
(三)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根据上级政策规 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兼顾科室(岗位)设置、学科建设 和正副高之间结构比例等综合因素,合理推荐参加市级评审 人员,并且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各单位高职岗位核准数量的 10%。编制外聘用人员(不含未落编但已按正式职工管理人 员)、2020年疫情期间界定的一线医务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免 考人员不占用本单位推荐评审人数指标。建立和完善推荐办 法,各级医疗机构要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 本医疗机构的推荐标准,推荐标准经单位职工大会审议通 过,并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备案;要设立推荐委员会, 成员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低于三分之二,在推荐工作中 需严格执行回避原则,推荐人员需由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 票方式产生,同意票数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能予以 推荐;要认真贯彻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 公开、评审结果公开、聘任岗位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 单位进行展示的“五公开、一展示”制度;要严格执行申报 公示制度,申报人员名单需在本单位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方可推荐。各县(区)主管部门、各级医疗机构要 切实做好申报人员材料的审查。要制定审查办法,完善审查 程序,严格审查管理,根据有关规定,一是要对申报人员学 历、资历、岗位聘任、继续教育、卫生支农、专业技术考试、 岗位合格证明、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进行严格审查;二是 要对材料的填写(包括工作业绩、论文及个人真实性承诺签 字和基层单位盖章、基层推荐票和年度考核结果等)项目, 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漏项现象发生;三是要对材料真实性予 以认定,单位主要领导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防止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审查质量,确保申报材 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在高级评审委员会审查材料时,不允许任何单位 和个人补充材料;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其 他审查表缺项的申报人员材料,将不予参评或不予通过。产 生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员、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
料在学历、资历及所有业绩和成果材料、考试与考核证书等 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参评或已获资格,并 将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两 年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同时追究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 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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