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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兵团卫生健康系统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兵团发布关于做好卫生健康系统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为让大家及时了解相关内容,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官方通知,分享如下:

各师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兵团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电〔2021〕50号)精神,为扎实做好兵团卫生健康系统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1年7月10日前,各师市(不含三师、十一师、十二师、十四师)医共体在师市卫健委、人社局指导下,申请组建师市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兵团乌鲁木齐区域医疗联合

体牵头医院(兵团医院)和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兵团卫健委、人社局指导下,申请组建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制定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根据评审条件,调整优化量化赋分标准,报兵团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备案。

2021年8月20日前,各师市(不含三师、十一师、十二师、十四师)医共体、兵团乌鲁木齐区域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兵团医院)和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兵团人事人才职称系统上发布职称申报通知。具体申报、评审时间待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公布后自主确定。

2021年11月30日前,各师市(不含三师、十一师、十二师、十四师)医共体会同师市卫健委、人社局完成职称评审、公示、发布任职资格文件等工作;兵团乌鲁木齐区域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兵团医院)和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会同兵团卫健委、人社局完成职称评审、公示、发布任职资格文件等工作。

二、需要明确的政策及事项

(一)从2021年起,根据《关于兵团医联(共)体建设人事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兵人社发〔2021〕60号)向兵直及各师市医联(共)体下放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各师市(不含三师、十一师、十二师、十四师)医共体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应在师市人社局和卫健委的指导下,由具备条件的医联(共)体申请,经师市人社局和卫健委审核后,报兵团卫健委同意后,由兵团卫健委提交兵团人社局核准备案;兵团乌鲁木齐区域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兵团医院)和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兵团卫生健康委同意后,由兵团卫健委提交兵团人社局核准备案。

(二)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应在岗位设置合理、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公立医院设立。一师、二师、六师、七师师域内有2个医共体,由师市卫健委指定1个师域医共体牵头,统筹2个医共体力量,共同组建师市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兵团乌鲁木齐区域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兵团医院)负责做好十一师、十二师和兵团医院的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于三师暂无三级医院,十四师还未组建师域医共体,三师、十四师人社局、卫健委和已组建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师市或单位协调、沟通代评。

(三)各师市、团场疾控中心等卫生单位的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由师市医联(共)体组织专家代评;兵团疾控中心、兵团中心血站等兵直卫生单位的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由兵团乌鲁木齐区域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兵团医院)组织专家代评;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自主开展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按照《关于做好兵团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电〔2021〕50号)规定执行。

(四)一师、二师、三师、十四师的团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享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评审时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比例。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的限制,在(到)岗即聘、离岗取消。

(五)自2021年起,申报兵团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均需参加职称答辩。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答辩可采取答辩人自述和专家组提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答辩人自述内容包括工作经历、能力、业绩及代表作等情况;专家组提问的答辩题目根据申报人员政治思想、专业能力、工作业绩、代表作等申报材料情况,由评委现场提出。答辩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答辩合格,可进入专业组评议。

(六)对口支援1年(含)以上,且正在援疆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兵团申报职称。在南疆师市工作的援疆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同等享受南疆师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在兵团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兵团按照本地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在兵团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予以免试。

(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兵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兵防组发电〔2020〕2 号)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免继续教育学时,免除职称答辩;在一线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进修、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对于达正常晋升年限,在2021年应该晋升高一级职称人员,登录职称评审网申报,无需参加专业组评审,直接参加高评会认定工作。通过上述绿色通道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八)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需上传从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下载自2019年以来的《继续教育证书》。

三、规范职称评审流程

通过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https://rsrc.xjbtthrss.gov.cn:19001),实行网上申报、审核与评审。申报人员、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均须使用该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审核与评审。

(一)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兵团乌鲁木齐区域医联体和相关师市医共体的牵头医院要在卫生健康委、人社局的指导下,按照兵团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组建办法、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和投诉受理制度等)、下发职称评审通知等。其中,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包括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情况、量化赋分标准以及专业分组、日程安排、评委组成等内容),在评审前要报兵团卫健委和人社局审核备案。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组建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组建评审委员会时本单位专家不得超过3/4)。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通过平台报兵团人社局核准备案,评审时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二)做好职称申报审核。申报职称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在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上,通过注册,获取账号和密码,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上传的申报材料须为原件的扫描件(如上传复印件须在原盖章处加盖红色公章进行二次确认)。在岗申报人员申报职称时,必须上传兵团人事人才信息系统打印的带有二维码的《岗位说明书》。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用人单位成立专家考评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后写出具体推荐意见,利用平台系统打印《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结果公示表》,单位领导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做好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结果公示表》上传到平台系统中备案。用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确保职称评审公正严明。各师市卫生健康委、人社局要加强指导,对申报材料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在审核申报材料过程中存在评审专家不足的个别专业,由各师市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提前外请相应专家进行评审,或协调其他师市、单位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代评。

(三)组织职称评审。兵团各级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通过平台从卫生健康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评审结果必须上传到平台中统一管理。评审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最后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报兵团卫健委和人社局备案。

(四)评审结果公示。职称评审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向师市卫健委、人社局报备。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通过平台上报,经师市卫健委、人社局审核后,报兵团人社局确认备案后予以公示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职称评审诚信承诺。职称评审继续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严格落实“三公示”制度,在职称申报、审核、评审三个阶段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专业技术人员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职称。

(二)强化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前,各有关单位均需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填写《兵团职称评审委员会有关信息备案表》(附件1)、《兵团职称评审委员会师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汇总表》(附件2),将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报同级卫健、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凡未经核准备案的评审委员会,视情责令整改、暂停评审,所评职称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及时动态调整评审专家库。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并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具备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长期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等条件,适时征集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

(四)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五)严格监督指导。兵团人社局、兵团卫健委将不定期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兵团各级卫生健康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兵团卫健委 刘  阳 0991-2890328

兵团人社局 张玉萍 李  宽0991-2896676

兵团人事人才职称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991-2604965

相关附件:

1.兵团职称评审委员会有关信息备案表

2.兵团职称评审委员会师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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