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发布2021年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为让大家及时了解相关内容,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官方通知,分享如下:
各县(区)、开发区卫健局,委属各单位,驻邕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1〕14号)、《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卫职办〔2021〕11号)、《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1〕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1年度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副高职称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符合广西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人员均可自愿申报:
1.在南宁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
2.在南宁市外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南宁市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南宁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年以上的。
3.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申报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4.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5.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海外引进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相关要求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二)申报评审条件
1.申报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38号)执行。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卫对外发〔2019〕4号)精神: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晋升高级职称,援外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的指标;援外时间视同到基层工作时间;援外期间可通过在受援国医院和医学院校讲课等灵活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对国内继续教育学分不作硬性要求;申报高级职称,通过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援外医疗队员在国外执行援外任务期间的免试),符合评审条件的,经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直接取得相应的高级职称。
3.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特岗全科医师,可提前1年申报,享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政策。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全科医师,职称晋升时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对待。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及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关爱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评审程序
(一)南宁市各企事业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并经县级卫生健康人事(职改)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已在南宁市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三)中直驻邕单位或外省市驻邕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不得多渠道申报。如选择通过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申报的,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市驻邕单位的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报南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备案后方可申报。
(四)南宁市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条件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南宁市申报职称的,应由申报人所在职改部门出具书面委托意见,并经自治区(市县区)职改办按权限审核同意后,可推荐到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六)在区外取得卫生系列职称,流动到南宁市后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卫生系列上一级职称。
(七)已组建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的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集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集团,负责本集团成员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和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南宁市内其他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由南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开展。
(八)2021年起,驻邕区直医疗卫生机构未成立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的,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在南宁市申报评审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申报卫生系列其他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仍由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开展。
(九)申请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完善全科医师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5号)有关精神进行考核认定。申请进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的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卫生系列其他专业高级职称。
(十)县域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县级副高级职称。
(十一)服务于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域(城区)的一级医疗机构、未定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可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
三、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思想政治、学历资历、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破格等申报条件以桂职办〔2020〕38号文件为准。
(一)个人基本信息
申报人在申报系统相应栏目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其中,因申报人填写身份证号码错误导致相关关联材料无法查询,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历情况
参评人员学历(学位)真实性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负责核实,申报人在系统相应栏目中按要求如实填写学历信息,能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查询到学历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根据学历证书信息在学信网上予以核实,将查询结果截图上传至“学历情况”栏目指定位置,不再提供学历证书相关材料;不能在学信网查询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取得国(境)外学历的参评人员,只需提供在中国留学网查询的电子证照认证结果截图,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认证结果。
(三)现职称证书
申报人在广西境内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中级职称的,点击“卫生中级资格数据获取”可自动生成中级资格信息,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暂时无法查询到证书信息的、在外省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中级职称的、以及2001年之前通过评审方式取得中级职称的,则需通过“新增”栏目填写证书信息并扫描上传证书原件至指定位置。
(四)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需持执业注册证上岗的,原则上申报专业应与执业范围一致,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范围,现从事壮医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壮医副高级职称;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副主任医师,申报单位应与执业地点、主要执业机构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一致;申报副主任护师,申报单位应与执业地点一致。
1.申报副主任医师,需扫描上传《医师资格证书》与《医师执业证书》,必须扫描上传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容页面,2018年启用的新版执业证书,还需扫描上传主要执业机构内容页面。
2.申报副主任护师,需扫描上传《护士执业证书》,必须扫描上传执业地点、注册有效期页面。
(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
1.申报人通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的,点击“卫生考试数据获取”可自动生成考试合格的信息,无需提供考试合格证书。2018年及之后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合格线的合格成绩只能用于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
2.具有壮医执业范围申报壮医高级职称、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或回国1年半内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可免试进行申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申报同系列高一级职称时可免试1次进行申报。此类人员不需要查询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情况,只需扫描上传援外派出证明材料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员情况确认表》。已使用过免试的优惠政策进行申报的人员,再次申报时须通过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六)社保情况
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通过“数据获取”提交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在南宁市或自治区参保的,无须提供社保证明。
(七)继续教育
1.完成自治区人社厅规定的2021年公需科目“广西发展新机遇”学习任务,申报时无需提供纸质证明,点击“数据获取”可自动生成考试合格信息。根据自治区职改办相关要求,2020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http://ptce.gx12333.net/)进行学时登记。
2.扫描上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任现职以来,申报全区通用、县级副高级职称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累计完成取得现职称以来的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与Ⅱ类学分可相互补充,所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总值的50%),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累计完成取得现职称以来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75分以上学分(不对I类学分、Ⅱ类学分进行划分);申报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累计完成取得中级职称以来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以上学分(不对I类学分、Ⅱ类学分进行划分)。
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可通过在受援国医院和医学院校讲课等灵活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对国内继续教育学分不作硬性要求。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完成2020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021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完成202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25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20分)。
(八)国内外学习、培训、进修经历
提供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有关证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符合申报要求:
1.从业以来累计满1年的进修经历(申报乡镇副高为半年);
2.从业以来累计满1年的培训、学习经历(申报乡镇副高为半年);
3.从业以来进修、培训、学习等三种方式相加累计满1年(申报乡镇副高为半年);
4.从业以来取得的医学相关类第二、第三学历;
5.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累计半年的进修经历(申报乡镇副高为3个月);
6.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累计半年的培训、学习经历(申报乡镇副高为3个月);
7.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进修、培训、学习等三种方式相加累计满半年(申报乡镇副高为3个月)。
(九)论文、著作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破除“四唯”的重要讲话精神,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文献综述做如下规定:
1.申报全区通用副高级职称的:只需提交取得中级职称以来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1篇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文献综述1篇(可不发表)。
2.申报县级副高级职称的,对论文、综述不作要求,如确有论文及综述,也可提供。
3.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对论文、综述不作要求,如确有论文及综述,也可提供。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申报同系列高一级职称的,对论文及综述不作硬性要求。
5.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6.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不能计为参评论文。公开发行期刊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www.nppa.gov.cn)。申报人需把查询结果截图和相关刊物内容扫描上传到系统指定位置。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最新要求,申报人可凭用稿通知、期刊校对文章清样在规定时间先申报,并于9月30日前将已发表的论文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所申报的高级评委会,如未能按时补交的,申报材料不予提交高级评委会。如论文以外文发表的,须同时提供期刊名称(含有效查询方式)、自治区医学科学信息研究所或大学院校图书馆的检索收录证明及论文的译文;网络版的SCI论文或文献综述,需提交经自治区医学科学信息研究所或大学院校图书馆下载并加盖公章的全文。
(十)破格申报的,需提交满足条件的证明材料
破格申报限定为破学历,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应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38号)文件的条件要求。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破格申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申报系统。
(十一)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1.申报临床执业类别相关专业(除全科医学、计划生育、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产保健、营养等专业外)副主任医师、中医执业类别相关专业(含中西医结合、壮医)副主任医师、口腔执业类别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的,必须提供3份不同年度的完整原始住院病历或个案病例分析报告,个案病例分析报告的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病历要求: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手术和分娩记录、麻醉记录、住院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转(出、入)科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术后记录(术后小结)、阶段小结、长期(临时)医嘱、出院记录(死亡记录)、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阳性化验检查报告单等。病案时间以出院时间为准,每份病案首页必须复印并加盖病历保管部门或单位公章后,连同病历的其他页面扫描转化成1个完整的PDF文档上传;电子病历的非病案首页部分可直接转化成PDF文档,连同复印并加盖公章的病案首页生成一个完整的PDF文档上传。
2.申报全科医学、计划生育、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产保健、营养等临床执业类别专业副主任医师及公共卫生执业类别相关专业副主任任医师的,以及申报护理学、医疗技术类、卫生管理等专业高级职称的,既可提供3份不同年度完整原始住院病历或个案病例分析报告,也可提供3份不同年度的技术工作报告(每份3000字以内,附实验室检测检查、现场调查等有相关原始资料,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技术工作报告的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为保护患者隐私,病历、辅助检查结果等的患者姓名、身份证信息应做技术处理,不予完整显示。
技术工作报告要求:必须是任期内不同年度体现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及取得的效益或成果的工作报告。技术工作报告的形式包括专题技术应用报告、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不能以自我鉴定、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日志等替代,也不能写成流水账。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的申报,将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4.个案病例分析报告与技术工作报告需经申报人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职能主管部门公章或单位公章。
(十二)主要经历
填写申报人的主要学习和工作经历。学习经历从大中专院校填起,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包括不同时间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所任职务或职称。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扫描上传《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记录表》。
(十三)工作业绩
1.申报人员根据自身岗位性质、实际工作情况填写并扫描上传《任期内独立解决重大或复杂技术问题的病例量化表》(不超过30例)、《任期内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会诊和救治工作病例数的量化表》(不超过30例),如实际工作中未有过上述经历而无法提供的,可不用提供。
2.申报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别的医师,填写并扫描上传《任期内优势病种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不超过30例),非申报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无需填写。
3.所有申报人员应填写并扫描上传《任期内开展的本专业技术量化表》。
(十四)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
二级、三级公立医院(不含非卫生健康系统单位)、妇幼保健院的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的,需提交符合要求的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的《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考核卡》,或《广西医疗机构医师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审批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满一年的基层工作经历。其他申报人员无需提供。
(十五)申报材料清单:申报材料中必须包含所有标注为“不可缺少”的材料,如缺少标注为“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1.身份证信息(不可缺少)。
2.申请破格的,需提交破格申报材料(不可缺少)。
3.学历情况(不可缺少)。
4.现职称证书情况(不可缺少)。
5.申报副主任医师,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不可缺少)。
6.申报副主任医师,需提供《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扫描件(不可缺少)。
7.申报副主任护师,需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原件扫描件(不可缺少)。
8.符合学分分值要求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网导出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不可缺少)。
9.符合申报要求的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证明(不可缺少)。
10.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的申报、县级副高级职称及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申报可不作硬性要求外,其他申报人员须提交符合副高级职称申报要求及数量要求的论文、综述(不可缺少)。
11.符合申报要求的3份不同年度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不可缺少)。
12.1《在任期内独立解决重大或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病例量化表》,工作中有此业绩内容,可提供,如无此业绩内容,可不提供。
12.2《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会诊和救治工作的病例数的量化表》,工作中有此业绩内容,可提供,如无此业绩内容,可不提供。
12.3《任期内优势病种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此表仅针对申报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专业的人员,工作中有此业绩内容,可提供,如无此业绩内容,可不提供。
12.4《开展的本专业技术量化表》。
13.符合申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记录表》(不可缺少)。
14.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及妇幼保健院的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的,需提交符合要求的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的《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考核卡》,或《广西医疗机构医师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审批表》(不可缺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满一年的基层工作经历。
15.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不可缺少)。
(十六)量化评价的指标
1.医德医风。医德和敬业精神。
2.基本能力。专业技术执业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3.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情况。专业技术工作技术含量、工作量;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4.业绩成果情况。病案、技术工作报告。
5.论文著作情况。
6.业内认可。担任申报相关专业学术委员会任职情况;担任申报专业相关业务部门职务情况;获得专业技术荣誉(称号)情况;与申报专业相关课题开展情况。
7.知识产权及其成果转化。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利、著作权及其转化情况;科技奖项。
8.学历、资历。学历、学位;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9.综合评价。近5年年度考核情况;答辩情况;参与重点工作(援鄂、援外、抗疫、扶贫等)情况。
(十七)对从事本领域技术工作相关内容的补充说明
1.受上级部门委派下乡开展扶贫工作的时间,视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2.2015年及之后入学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其攻读研究生学位经历,可视为评审条件中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3.部分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同时也进入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可在其导师、所在研究生学院、攻读学位期间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医疗机构等三方共同出具申报人攻读学位期间也在从事临床工作证明的情况下,其在校攻读学位期间时从事临床工作的时间 ,视为评审条件中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4.产假、病假在家休养的时间,不能计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5.管理工作岗位,是指本单位党政、行政正副职领导岗位、党办、院办、人事科、医务科、科教科、护理部、总务科及其他具有管理职能部门的岗位。
四、申报方式
(一)实行网络化申报,个人申报及单位审核推荐、缴纳评审费等流程均在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的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gxrczc.com/splash)上完成。总体流程如下:
(二)申报流程:单位注册→个人(注册、填报信息)→单位审核推荐(公示)→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无主管部门的可略;民营医疗机构由县区卫健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推送至南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县区职改办审核推荐→南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审核→网上缴费→评委会评审。具体步骤详见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的操作说明。
申报人应在微信上搜索添加关注“广西人才在线”公众微信号,随时查看评审相关信息。个人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申报系统的审核反馈消息,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高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将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时间安排
(一)材料准备及提交阶段。7-8月为个人准备、提交材料阶段,8月30日前,个人提交申报材料,单位组织审议答辩并按规定公示时间不能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通过系统向上级部门推荐。个人提交材料截止时间:9月10日12:00,单位推荐截止时间:9月10日24:00。
(二)主管部门(县区职改部门)审核阶段。9月20日前为主管部门(县区职改部门)审核阶段,要求采用“接一个,审一个,上报一个”的方式将审查无错漏的材料报市卫生系列职改办,主管部门(县区职改部门)审核上报截止时间:9月20日24:00。
(三)缴费阶段。申报材料经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系统上缴纳评审费,费用标准:380元/人次(桂价费〔2006〕359号),缴费截止时间:9月30日24:00。开评前未及时缴费的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四)评审实施阶段。完成缴费的,由市卫生系列职改办按自治区和南宁市职改办部署组织评审、复核、公示和评审结果报审。
六、诚信与追责
(一)申报人。申报人有隐瞒身份申报、申报、业绩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二)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将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推荐上报,或隐瞒、歪曲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该单位列入失信档案。
(三)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县区职改办)负责审查推荐单位的审核履职情况、申报材料的量化指标和“一票否决”等情况,建立诚信责任制,明确材料审查责任人,对申报人或推荐单位弄虚作假的行为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以及职称工作者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信访举报人。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宜
(一)申报人不得同一年度内同时申报两个以上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否则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通过评审取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广西“数字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证等渠道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级别职称,可作为我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或执业注册的有效凭证。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四)联系方式
1.系统技术支持:0771-5505013、5507957
2.南宁市职改办:0771-5618053
3.南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0771-5766820
(五)本通知附件和有关职称政策文件可在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jw.nanning.gov.cn/)查询。
相关附件:广西南宁市2021年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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