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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报送2020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位考友请注意!莆田报送2020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为让大家及时了解相关内容,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官方通知,分享如下:

各县区(管委会)卫健局、人社局,市直相关卫生健康单位,莆田学院附属医院:

为做好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原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除省属公立医院)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和卫生管理专业工作,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各县区(管委会)职改办或市直有关局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一式一份。

2.《2020年度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2020年度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及论文汇总表》一式一份(用EXCEL制表,电子版发至ptwsrsk@163.com)。名册信息必须与提供的材料信息一致,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因信息填写错误影响评审的,由信息提供人负责。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申报对象应提交的材料

1.《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简明情况表》省评的一式四十份,市评的一式十份(统一用A4纸,正反面打印)。

3.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单一式一份。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一式一份。

5.申报正、副主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正、副主任护师的,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各一式一份。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文(或任职资格证书)一式一份及聘任文件(或聘任证书)一式一份。

7.申报对象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日证明一式一份。

8.任期内各年度《卫生技术人员年度业务考核登记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登记表》各一式一份。

9.任期内各年度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各一式一份(其中I类学分和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必须提交原件)。统一使用《福建省继续教育证书(医药类)》,由省、设区市、县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按学分要求审核验证。

10.须提交《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鉴定表》和《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服务登记卡》各一式一份。相关要求按《原莆田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基层服务、进修学习和急诊岗位定期工作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莆卫医【2013】312号 )及《关于做好2015年度基层服务和进修学习工作的通知》(莆卫办函【2015】8号)执行。属于文件规定免于下乡定期工作的,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1.县级(市、区)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提交《福建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登记表》一式一份。

12.属于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一式一份。

13.转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须提交在新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进修培训2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

14.获得科技成果奖和荣誉奖的,应附获奖证件的一式一份。

15.参加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要求提交一篇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技术工作总结(内容要求打印,字数不超过2000字)。每份均应附上“参加业务面试和论文鉴定简明情况表”(附件6)一式十份(省评一式十份,市评的一式七份)。

16.提交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或出版学术专著(含译著)原件各一式一份,若属非法刊物的按不符合规定处理。

17.除县(市)级及以下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外,其余正常晋升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提交一篇专业学术论文(代表作)进行论文鉴定或论文答辩。提交鉴定或答辩的论文,要双盲复印,将论文目录及正文内容所在页中的作者姓名、单位等信息遮盖后复印(包括中文和外文部分),且不要加盖单位公章,每份均应附上“参加业务面试和论文鉴定简明情况表”(附件6)一式十份(省评一式十份,市评的一式七份)。

18.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论文及期刊目录的通知》(闽卫人函〔2016〕62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论文及期刊目录(2017版)的通知》(闽卫人函〔2017〕420号),本次评审对申报对象提交鉴定或答辩的学术论文进行文本复制比检测。学术论文为外文的,需全文翻译,并以汉译本进行复制比检测。检测工作将委托检测机构使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检测。总复制比超过30%(不含30%)的论文不予提交评审。提交用于鉴定或答辩论文的电子版(WORD格式,不得使用图片)、期刊原件扫描件电子版(PDF格式,含封面、目录、正文等)和《参加论文鉴定人员提交材料承诺表》(附件7,填写后扫描成PDF格式报送)。论文电子材料命名格式:花名册编号+单位+姓名+发表年月)。

允许申报对象同时提交备用论文(代表作)1篇,论文(代表作)及备用论文(代表作)一次性提交。若论文(代表作)及备用论文(代表作)均不符合要求,不再接受论文(代表作)补充提交,视为不符合参评条件。各单位论文(代表作)和备用论文(代表作)用两个文件夹分开汇总,并在附件2《2020年度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及论文汇总表》的“备用论文(代表作)题目”栏填写,否则视为没有提供备用论文(代表作)。之前已进行过省统一查重的文章不再提交查重,对于已查重通过的文章,在附件2《2020年度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及论文汇总表》的“备用论文(代表作)题目”栏填写“XXXX年通过查重”。

三、相关说明

(一)申报对象资格的情况说明

1.申报卫生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其学历必须为医学院校医学类专业或管理专业毕业,其余条件仍按闽卫人〔2006〕198号文件要求执行。

2.已取得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允许申报同级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允许申报同级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重新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且在获得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不再继续聘任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根据《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的通知》(闽人社发〔2016〕3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是否作为申报条件。

4.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56号),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现单位申报评审职称。台籍人员按相关政策执行。

5.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应激励措施申报职称评审,具体申报及评审条件详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激励措施评审条件说明》(附件10)。

(二)申报材料准备的具体要求

1.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简明情况表》应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单位推荐意见应注明“以上填报内容经审核属实,并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且未存在违纪违法等延迟申报问题,同意其申报”,方可申报。

2.材料报送要求

(1)各种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除提交鉴定或答辩的论文材料)。申报机构应提交的材料不装入申报对象材料袋,单独报送。

(2)继教教育相关材料(单独装袋,袋面按附件9粘贴)和进修材料(单独装袋)由市卫健委人教科审核,基层服务由市卫健委医政科审核。请各单位人事、科教、医政(务) 部门加强沟通,纸质材料由各单位审核后及时提交。

(3)《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人员简明情况表》、论文鉴定材料、学术期刊(以上材料单独装袋,袋面按附件8粘贴,袋面上的专业必须填写完整准确)等材料(材料1、2、15、16、17)需提供纸质材料。材料由各单位按要求审核后提交市卫健委人教科。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第二部分“申报材料”中第(二)点“申报对象应提交的材料”(除材料1、9、15、16、17外)、第三部分“相关说明”中第(一)点中“申报对象资格的情况说明”第4、5条相关材料,通过“http://220.160.52.169:9010”平台“2020年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预报名电子材料报送”通道报送至相应栏目,没有相应栏目的在“其他”栏类型中选择“其他”,在备注栏填写材料名称。公立医疗机构编内人员(含聘中级或副高后由公立医疗机构转入民营医疗机构工作)需在“现有资格聘任情况信息”栏增加上传聘任中级(申报副高)或副高(申报正高)工资审批表。名册中有备注(申报对象类型)的,其类型需在预报名系统备注信息中填写。通过平台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原件拍照或扫描。

3.申报人员任职年限和申报工作业绩等所有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论文复制比检测电子材料报送市卫健委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8日。评审材料报送市卫健委的截止日期:省评的为2021年7月15日(其中,进修和继续教育、基层服务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9日),市评的为2021年8月15日。

各级卫健、人社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及各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评审材料审核后不符合要求的,经审核部门反馈并一次性告知,补充报送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凡弄虚作假的,按照《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公开与监督的暂行办法》(闽职改字〔1989〕144号)进行处理。

联系人:许瑞庆      联系电话:0594-8900098

相关附件:

全省系列附件

预报名系统考生操作手册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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