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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全国烧伤会议提出的标准:
轻度烧伤 总面积9%以下的Ⅱ度烧伤中度烧伤 总面积10-29%,或Ⅲ度烧伤面积10%以下。
重度烧伤 总面积30-49%,或Ⅲ度面积10-19%;或总面积不足30%,但全身情况较重或已有休克、复合伤、中重度吸入性损伤者。
特重烧伤 总面积50%以上,Ⅲ度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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