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重庆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因时因势细化各项防控举措,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的药学服务及药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
组织学习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公卫便函〔2021〕2号)、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发〔2021〕1号)以及各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与制度,全体药学工作人员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敏感性,提高疫情防控意识,掌握疫情防控基本知识,认真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要求。
二、科学高效做好应急药品保障
(一)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重要医疗防控物质储备基本指导标准的通知》(委办〔2020-248〕)以及《关于调整印发重庆市卫生应急基本物质储备标准的通知》(渝卫办发〔2020〕73号)的要求,严格按标准储备药品,保证应急药品品种齐全,数量充足。
(二)关注应急药品的多样性需求,全面考虑药品保障的时间性、覆盖面、适应性,建议制定本医疗机构的《应急医疗队卫勤药品目录》,做好应急药品配备使用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反馈。
(三)确保应急物流“生命线”畅通。建立与药品配送企业的有效沟通机制,提高应急物流快速响应和保障能力;加强捐赠药品管理。
(四)高度关注进口高风险药品安全,建议药品物流企业对进口冷链药品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药品外包装进行预防性消毒。
(五)加强各病区、院区的统筹协调,保证应急药品在病区、院区之间的调配及时、利用充分。
三、做好主动筛查、个人卫生和防护
(一)对发热门诊药房、临床药师、工作流动性大的药学工勤人员等新冠病毒暴露高风险岗位人员做好预防性主动筛查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做好精准防控。
(二)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减少非必要人员流动,控制药学部门来访人员的数量及频率,非必须不参访;非必要不离渝、不出境,鼓励在渝过春节;按照重庆市及各医疗机构相关规定落实离渝返渝人员管理。
(三)强化疫情防控的知识宣传,加强自我防护。工作人员通勤途中、工作期间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良好的呼吸道卫生习惯,尽量减少到人群密集场所活动,保持社交距离,落实核酸检测要求及自我健康监测和上报制度。
(四)提倡药师、药学工勤人员全员接种新冠肺炎疫苗。
四、加强发热门诊药房规范运行
(一)明确发热门诊药房的功能定位、卫生要求及防护措施。
(二)建立发热门诊药房的标准化工作流程,确保发热门诊药房规范运行。
(三)提前做好工作人员技能培训及应急演练,确保人员熟悉流程、防护到位,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四)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置自动发药设备,药学部门负责对自动发药设备进行管理。
五、加强药师应急综合能力与临床药学服务能力
(一)加强药学部门的值班值守工作,保证疫情防控药师数量,鼓励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药师预备队”。
(二)提升疫情期间重点患者的药学服务技能。增强对居家及慢病患者、孕妇儿童等特殊人群的药学服务能力;加强对长处方的管理;做好长处方、慢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就诊信息管理及用药指导。
(三)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合理用药指导,重点关注免疫调节剂、抗微生物药物、营养治疗药物的合理使用。
(四)关注安全用药。服务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做好疑似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准备。
(五)提升药师的团队融入与协作能力。药师积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患者救治多学科团队;提高药师在移动医院、方舱医院、临床救治点开展用药指导与药学照护的能力。
(六)关注医务人员健康,主动为应急医疗队员、一线医务人员提供药学服务。
(七)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药学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医院开展非接触式药学服务;提供在线药学咨询;开展面向公众的合理用药科普及宣传。
(八)注重人文关怀。对一线药师及其家属给予生活帮助、精神鼓励和心理疏导,营造互帮互助的科室氛围,充分发挥团队协同作战优势。
六、建立长效药学应急服务机制
(一)牢固树立危机意识,建立药学应急服务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人员、物品、环境风险筛查,常态化开展应急药学服务培训和演练。
(二)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在确保人员、物品、环境、流程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各项应急药学服务,防止疫情发生和扩散。
(三)建立药学应急服务组织架构;制定药学应急服务制度、流程及操作方法;制定突发事件下的药师、药品保障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