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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通知

安 徽 省 卫 生 厅

卫科秘﹝2011﹞346号

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若干意见》(卫科教秘发〔2008〕49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2007〕117号)以及安徽省继教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继委〔2007〕6号)文件要求。根据卫生部科教司2011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加强对继教项目的监督管理

1. 实行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

各项目主办单位要按照项目批准部门公布的名称、教学内容、教学对象、日期、地点、学分数等内容。认真组织项目活动,严格考试和考核,严禁项目流于形式,杜绝乱授学分、乱发证书现象。一经发现上述违规现象,即行取消其项目,并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两年,对项目主办单位疏于管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2.完善项目的检查评估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抽查数不得低于总数的10%。

3.加强对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管理

对异地举办项目,要求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办班通知、日程表、批准项目文件复印件,以及“外省市在皖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或“安徽省外出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报省继教办,接受监督检查。对在皖举办的异地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在学分证书上加盖“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方可确认。

4.加强对远程教育项目的管理

在我省经批准开展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机构是“好医生网”和“双卫网”。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的授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此类学分不得超过10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不得超过5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由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盖章。各地、各单位组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填报省继教办“安徽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员备案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的授予要严格按照《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 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费管理

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直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并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解决。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社会捐赠资助应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与捐赠方经济利益挂钩,规范合理支出。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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