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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了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16〕08号)等精神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学科专家组评审结果,现将2017年第一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予以公布。

一、2017年第一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一)2017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017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共11971项(含备案项目1361项),我省通过52项(新增项目41项、备案项目11项)。2017年中华医学会等学会、协会第一批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共321项(中华医学会21项、中华预防医学会70项、中华护理学会16项、中华口腔医学会139项、中国医院协会23项、中国医师协会52项)。具体项目信息通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nhfpc.gov.cn)和中华医学会网站(http://www.cma.org.cn )及六学(协)会Ⅰ类学分项目公布管理系统(http://xhgb.cma.org.cn)予以公布,供各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参加学习。

(二)2017年第一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我省2017年第一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共193项(其中新增项目169项、备案项目24项,详见附件1)。具体项目通过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员网站(http://www.wst.hainan.gov.cn/)予以公布。

二、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取得实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要达到100%,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要达到100%,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率要达到95%,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率要达到80%,并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并考核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和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列支专项经费,保障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实施

1、项目主办单位要严格遵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内容、所授学分等项目相关信息,不得任意删减项目授课内容。为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办班质量和学员学习质量,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班每期一般不得超过250人。如有违反,将给予严肃处理。

2、项目举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卫生计生委“九不准”规定,不准违规接收社会捐赠资助,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规定。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

3、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严禁在培训期间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培训地点应优先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选择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定点饭店举办。培训一律使用纸质文件袋,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4、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严格按照《海南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要求,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培训费严禁由酒店和单位科室代收,严禁设立小金库。严格执行讲课费发放标准。

5、各项目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项目前30天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举办项目的申请报告、日程安排表和项目举办通知等书面材料,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下发项目通知后方可组织培训。并于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总结、文字和声像教材、试题、学员花名册(加附电子版)日程安排、会场照片、学员培训费的发票复印件及《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见附件2)纸制资料报送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经审核后授予学分。

6、项目举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授予学分,如发现有授予虚假学分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直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三)进一步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监督管理

1、严格学分管理,采取ICME管理系统进行学分审验。在省内参加继教项目学习均使用继续医学教育卡进行实时登记。项目举办单位要对学员实行刷卡签到。

2、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当年没有举办的,自动取消,项目举办单位须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交书面说明。当年无故不举办的,取消项目申报人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3、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跨省、跨地区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凭有效学分证书和外出学习有关证明(会议通知、领导批示、培训费和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予以登记。未经单位同意外出参加学习或不能提供有效学分证书及证明者不予登记学分。

4、卫生技术人员要按照从事的专业类别选择相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学习,跨专业参加继教培训按II类学分登记。专业类别分为临床(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技术等。

5、省医学会、预防医学会、中医药学会、护理协会等学术团体举办的有关学术会议,经省继教办审核同意,可按规定授予Ⅰ类学分。

6、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项目举办单位要加强对项目举办单位的管理和项目举办过程的监管,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10%.

联系人及电话:卢文超,65379001.

附件: 1.2017年海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点击此处下载)

2.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点击此处下载)

3.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学员花名册(点击此处下载)

4.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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