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开展北京协和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其目的是使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已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医院教育委员会是在医院院长领导下的教育咨询和审议机构,负责依据有关的政策规定确定北京协和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划,参与制定北京协和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关规定和办法,检查和监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五条 医院教育处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拟定医院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和规定并上报教育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设立项目负责人及专职继续教育管理岗位,各科室设立专人负责本科室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以及卫生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依据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除鼓励积极参加全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院外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外,也鼓励广泛开展院内业务查房、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科研立项、发表论文、自学、学历学位教育和外出进修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学分分为I类和II类学分,具体要求见《北京协和医院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将作为本人年度考核、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医院人事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
第十条 护理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按护理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财会人员按照财务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