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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医会继教发[2022]47号

各专科分会、业务部门及文化产业全资子公司:

为贯彻《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按照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培训班相关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管理、强化工作落实,现将中华医学会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治统领,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放在首位

加强政治统领,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放在首位。深刻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融入到专科分会、业务部门及文化产业全资子公司(下简称“各执行部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全程管理中。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坚持培训资料、培训课件、培训师资、培训过程等全过程管控,充分发挥学会党建工作的优势和作用,通过与专科分会党小组建立沟通机制,保证培训全流程的政治属性。积极应对各种情况,预防性审查与监督性管理相结合,坚持把政治统领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二、严明工作纪律,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程管理

(一)杜绝以培训为名违规公款旅游等问题

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严禁设立项目“小金库”、收受社会中介公司礼品礼金,严禁超标准发放讲课费。

严格执行“六个严禁、五个不得”。即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安排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二)杜绝代其他单位申报项目

严格执行“谁申报,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制度,各执行单位仅可申报本单位主办的项目。具备申报资质的其他会外法人单位主办的项目,必须由其自行申报,且项目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华医学会”字样。

(三)明确财务收支核算单位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人民银行、中国科协等单位近年来多个文件的明确要求,专科分会作为中华医学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专科分会全部收支应当纳入中华医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专科分会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须在纸质申报书上明确标注“中华医学会”为财务收支核算单位。

(四)严格由财务收支核算单位进行核算

获批项目名冠以“中华医学会”字样或中华医学会是项目第一主办单位的,必须全程由中华医学会进行财务收支核算,不得随意变更,以免发生账外核算问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否账外核算是中华医学会考核专科分会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中华医学会建立由继续教育部业务主管、财务处主管、相关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室、审计室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财务收支核算单位等进行复核。发现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财务收支应纳入而未纳入中华医学会核算的,由中华医学会纪检监察室、审计室牵头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发出整改通知,督促项目主办单位落实整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经中华医学会批准可采取撤换其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涉及违法违纪的,由相关机关单位按照有关法规和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明确固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人

各执行单位要落实专人与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直接联系,按照项目申报、实施等有关要求做好规范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人有变更的须及时更新填报《专科分会继教工作联系表》并提交继教部。

三、完善工作流程,加强疫情防控和现场人员管理

专科分会应于每年6月上报经常委会批准的下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各执行单位在开班前,须按照各项要求严格制订日程,活动通知应经所有主办单位批准盖章后发布。各执行单位须加强对主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申领材料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实际日程、学员与讲者通讯录等,保证全部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据可查。不得虚报冒领,以免影响学分证书的发放。

各执行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保障参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国家疫情防控政策,按照项目举办所在地的防疫政策要求,遵循勤通风、戴口罩、少聚集、科学消毒的防控总要求,做好应急预案和及时处置,严格参会人员请假制度,确保各项信息可追溯。

培训项目各执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执行,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争做表率,做好各专业领域的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工作。

附件: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医学会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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