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开展诊疗活动之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地方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设立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的一种行政许可证明。
具体来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合法开展医疗服务活动的前提条件之一。没有取得该证的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服务。此外,不同级别、类型的医疗机构(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所需提供的材料和满足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申请人需要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拟设医疗机构的选址报告及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设备清单及其合格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书等。同时还需要经过现场评审、公示等一系列程序。
总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所有正规的医疗机构都应当依法取得并按规定悬挂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