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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开具西药有何规定?

处方开具西药有诸多严格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用药安全、合理,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从处方书写规范来看,医师开具西药处方时,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以避免因名称不规范而导致用药错误。同时,处方书写应当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在药品剂量与数量方面,西药的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而且,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对于处方的开具数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另外,医师开具西药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注意药物的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等。严禁无适应证用药,避免不合理联合用药。而且,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同时,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总之,处方开具西药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医师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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