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2.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此种药品冒充他种药品;
3. 变质的药品;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被污染的药品也视为假药。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按假药论处:
1.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4.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假药的认定需要依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专业鉴定结果。作为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使用的药品合法、安全、有效,并积极向患者普及正确用药知识,避免使用和传播假药。同时,一旦发现疑似假药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