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眠症在临床上的诊断标准主要依据《国际睡眠障碍分类》(ICSD)和《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这两个标准虽然有一些差异,但核心内容大体相似。这里以DSM-5的标准为例进行说明:
1. 病人存在入睡困难、维持睡眠困难或早醒等睡眠障碍,且这些症状每周至少出现3次,并持续至少3个月。
2. 尽管有充足的睡眠机会和适宜的睡眠环境,上述睡眠问题仍然存在。
3. 失眠导致了明显的苦恼或者影响到了日常生活和社会功能。比如工作能力下降、记忆力减退、情绪波动等。
4. 症状不能用其他精神障碍来解释,并且不完全是某种物质(如药物滥用或戒断)的直接生理效应所致。
5. 没有证据表明失眠是由另一种睡眠障碍引起的,例如周期性四肢运动障碍或者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
6.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患者主观报告存在严重的睡眠问题,但客观监测显示其实际上并没有明显的睡眠异常。这种情况也属于失眠范畴。
当临床医生根据这些标准对病人进行评估时,还需要排除其他可能引起类似症状的身体疾病或心理因素。如果确诊为
失眠症,则需要结合个人情况制定治疗方案,包括生活方式调整、认知行为疗法和必要时的药物干预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