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需要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主体主要包括:
一 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需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一旦发现或接到有关其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二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类医院、诊所等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果遇到患者因服用某种药物而出现异常情况或疑似不良反应时,有责任及时记录并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三 药品经营企业:即药品批发商和零售商,在销售环节中若接到消费者反馈有关于所售药品可能引发的健康问题时,也应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
四 个人(患者):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鼓励广大公众在使用药物过程中遇到不良反应时主动向医疗机构或者相关机构反映情况。这有助于提高药品安全性和监管效率,保护更多人的生命健康权益。
综上所述,上述各类主体都负有发现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和义务,共同构建一个全面、有效的药品安全监测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