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管理法》及药师管理相关法规中,均没有从法定要求上对执业药师岗位的执业资格进行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执业药师不是对应岗位的唯一性资格要求,许多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岗位可以由其他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替代。如:卫生系统药剂师序列职称可以替代执业药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过药监部门培训的从业药师也在替代执业药师。由此,造成了执法药师岗位设置的专属性和严肃性降低,执业药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既影响了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妨碍了执业药师制度的正常运行。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我国《执业药师法》迟迟没有出台,使得执业药师未能从法律支撑上发挥应有作用医`学敎育网搜`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