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应分别经省或地市药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药品监管部门的培训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申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往往不能赶上培训时间,药品监管部门不可能为一个企业举办一期培训班,社会上又没有已参加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这就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难题。笔者建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每季举办一次培训班,便于企业及时派员参加培训,并在验收前取得上岗证。也可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应申请GSP认证”的规定,将验收实施标准修订为: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必须在GSP认证现场检查前取得省或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证。这就把药品监管部门对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的检查转移到了GSP认证评审时检查医`学敎育网搜`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