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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管理

  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审批规定与程序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②配制制剂的品种规定: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须经省级药监局批准后方可配制。

  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在我国没有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品种。

  ③配制制剂的使用范围

  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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