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继委发[20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医学会等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问题协调会纪要》要求,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管理,现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对象
(一)全国性社团组织未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的,拟在北京举办并授予省级I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并许可发放学分证书的国家级和省级I类学分项目。
二、备案的时间
主办单位要在项目举办2周前按照备案流程到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备案。
三、备案流程
(一)首次申请备案的单位需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获取“北京CME项目备案、发布系统”用户名和密码。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负责归口的全国性社团组织的项目备案,应当申请行政用户,其他项目举办单位申请立项单位用户。
(二)登陆“北京CME项目备案、发布系统”网站(网址:http://bjxmfb.cmechina.net),下载“北京CME项目备案、发布系统操作说明.doc”,按照说明进行操作,申请行政用户的单位还需要设置管理下级单位信息和立项单位用户帐号。
(三)主办单位登陆“北京CME项目备案、发布系统”,填写并上报项目内容,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填写的信息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北京CME项目备案、发布系统”予以公布。
四、有关要求
(一)各项目主办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备案工作,及时在网上进行备案;
(二)自2009年起(包括2008年11月至12月期间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未按要求在网上进行备案的项目,将不能进行学分登记。
(三)区县卫生局负责通知辖区内三级以外医疗卫生单位。
五、联系人及电话:付宁娜6313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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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812-8811
二○○九年三月九日
抄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