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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为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提高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依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一、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以下简称必修项目)内容: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根据其性质,分为三部分:

  (一)国家及北京市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培训项目,如疫情、突发事件处理等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四新知识。

  二、必修项目的学分管理

  必修项目为市级认可项目,授予I类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必修项目规定的时限内取得相应的学分,作为学分审验合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必修项目的掌习形式:必修项目可以采取讲座、培训和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必修项目的组织管理

  (一)申报、认可及公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预防机构、医学院校、医学学术团体根据卫生工作实际需要,填写必修项目申报表,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

  (二)组织实施

  1、必修项目的主办单位根据项目要求,制订培训计划、编写教材、聘请教师等,保证必修项目顺利施行;

  2、根据公布的必修项目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和安排,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进行全程管理;

  3、完成必修项目后,项目主办及实施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总结、计划安排、教材、学员名单及相关考试材料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考核及学分授予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统一命题,各医疗卫生单位完成必修项目学习后,组织考试,评分合格后授予相应学分。

  五、监督检查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对各单位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督、评估,抽查学分登记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各单位。

  六、奖励与处罚

  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八、本规定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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