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卫通字〔2009〕284号
各医院及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朝阳区继续医学教育审核办法》,定于2009年11月11日—12月25日对各医院及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检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安排
(一)2009年11月11日—12月4日,检查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二)2009年11月18日—12月11日,检查局直属单位及二级医院。
(三)2009年11月25日—12月25日,检查区域内非直属一级医院及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考评依据
《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意见》(朝卫字[2005]19号)、《2009年继续医学教育考评办法》、《2009年区级医学教育基地考核标准》及《2009年朝阳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检查办法
三级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负责人与护理部、科教处(医务处)管理干部;二级医院业务院长与科教管理干部;一级医院业务院长与科教管理干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主任与科教管理干部携带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朝阳区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朝阳区卫生局医院管理中心403房间)进行检查,同时办理2009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我局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将派工作人员对全区10%的医院及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实地检查。各单位检查时间与检查方式以局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电话通知为准。
四、要求
(一)各单位提前收齐《北京市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证书》,完成证书上的登记,以备审验。
(二)各单位主管ICME管理系统的同志要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将单位内组织的项目学分输录完,以备检查。
(三)各单位检查时请相关人员携带2009年医学教育工作总结、2009年传染病培训工作总结、2010年医学教育工作计划以及经本单位登记盖章的本单位《北京市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证书》、本单位传染病培训教师讲稿、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传染病培训考试成绩单、5%本单位传染病培训考试试卷。
联系人:谢征
联系电话:65850211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检查安排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继续教育△ 检查 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