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2009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对象
北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
二、审验依据
(一)《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的通知》。
(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学分管理的有关条款要求。
授予国家级和北京市级I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会、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CME系统公布的项目为准;在京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授予I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北京市CME项目备案、发布系统发布的项目为准;按规定须在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而未执行的各类项目不予认可。
三、审验内容
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期间卫生技术人员获取的I类和II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四、审验时间
2009年11月1日至12月11日。11月1日至5日为各区县卫生局和三级医院学分审验时间;11月5日24:00后数据上传将自行终止;11月6日至10日准备相关学分证明材料;11月16日至28日为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集中审验时间;12月7日至11日为实地审验时间。
五、审验形式
(一)学分审验以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进行网上审验为主,结合抽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学分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由区县卫生局或三级医疗卫生单位审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为加强各单位学分审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将对部分护师和中级职称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I类和II类学分情况(见附件1)进行集中抽查或实地抽查。
1、单位审验
(1)三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学分审验。
(2)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除三级医疗卫生单位以外人员的学分审验。护理专业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其学分审验由各区县卫生局负责。
2、抽查审验
(1)集中抽查(Ⅰ类学分)
为了解医技科室人员和一级医院医护人员在学分完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09年集中抽查审验对象以二、三级医院的医技科室人员、护理人员和一级医院医护人员为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医技科室所抽取的科室顺序为医学影像(放射、核医学、超声)、检验(输血)、病理、药剂。在ICME系统中按所抽查科室排序和IC卡编号排列顺序由前向后抽取符合条件的人员接受审验。
三级医疗卫生单位按医技科室顺序抽取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的抽取方式,综合医院以外科护理人员的排序为顺序,专科医院以本院专科护理人员的排序为顺序;各区、县卫生局以ICME系统(政府版)中区级二级医院的排列顺序抽取医技科室人员和护理人员,如一家二级医院医技科室人员不能满足抽取人数,将顺延到下一家二级医院医技科室继续抽取;一级医院医护人员的学分抽查,由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抽查单位,抽查人员按IC卡编号排列顺序由前向后抽取。
(2)实地抽查(Ⅱ类学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检查人员到医疗卫生单位实地审验被抽查人员完成II类学分的情况。人员抽取的方式与集中抽查的方式相同。各单位要准备好被抽查人员名单、IC卡编号、学分证书以及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的其他II类学分证明材料备查。
六、审验结果反馈
(一)初步审验情况反馈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人员提供的学分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严格审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复查过程中认定的不合格材料(包括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所授予的学分将不予认可,被审单位于2009年11月28日-30日进入ICME系统进行数据下载,在学分录入模块“被上级否认学分”中查看初审结果。实地抽查的情况在被查单位进行现场反馈。
(二)申请复审
对抽查认定的不合格材料有异议的,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在12月4日17时前申请复审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最终认定结果由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确定,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的责任由各单位负责。
(三)公布结果
学分审验结果将于2010年2月底前予以公布。
七、有关要求
学分审验是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学分审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验质量和效率,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要求落实学分审验的工作,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取的学分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录入ICME系统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于11月5日24:00时前上传至ICME系统的政府版中,逾期未上传的数据,将无法纳入学分审验,由于数据和学分证明材料上传(交)不及时或不全面导致审验结果不合格的责任由各单位负责。
(二)接受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抽查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规定,准备好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其中接受集中抽查的单位要并将材料于11月10日17时前送交至学分审验现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甲五号中天大厦十层,接收人:徐瑞芳),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材料由所在区县卫生局负责统一报送。接受实地抽查的单位,要布置好审验现场,提供2人可同时上网的电脑和网络连接,并收集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备查。
(三)各相关单位将本单位被抽查人员名单、IC卡编号和学分审验工作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回执于11月10日前(电子版)发送至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63132231
Email:cme63132231@126.com
联系人:付宁娜赵丽中
技术服务电话:820930218209321782093231
注:附件请到北京医学教育协会网站“继续医学教育”栏目下载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代章)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