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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2008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对象

  北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军队、武警系统除外)的护师和中级职称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

  二、审验依据

  (一)《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其《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

  (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学分管理的有关条款要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授予国家级和北京市级I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CME系统公布的项目为准;按规定须在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而未执行的各类项目不予认可。

  三、审验内容

  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对象获取的I类和II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四、审验时间

  2008年11月17日至12月5日,其中集中审验的时间为11月17日至11月27日,实地审验的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5日。

  五、审验形式

  学分审验对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由区县卫生局或三级医疗卫生单位审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为加强各单位学分审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了解学分完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对部分审验对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I类和II类学分的情况进行集中抽查或实地抽查。

  (一)单位审验

  1.三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审验。

  2.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除三级医疗卫生单位以外人员的审验。护理专业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其学分审验由各区县卫生局负责。

  (二)抽查审验

  学分抽查审验以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进行网上审验为主,结合抽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学分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1.集中抽查

  抽查审验对象完成I类学分的情况。各单位要将被抽查人员名单、IC卡编号、学分证书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的其他I类学分证明材料报送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三级医疗卫生单位抽取70人,其中30名护理专业人员和40名除护理专业人员以外的中级职称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在ICME系统中按IC卡编号由后向前分别抽取符合条件的人员接受审验;二级医疗卫生单位按照上述方式分别抽取30名人员接受抽查审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抽取护理人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由区县卫生局分别共随机抽取10名人员接受抽查审验。

  2.实地抽查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组织检查人员到医疗卫生单位实地审验被抽查人员完成I类和II类学分的情况。人员抽取的方式与集中抽查的方式相同。各单位要准备好被抽查人员名单、IC卡编号、学分证书以及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的其他I、II类学分证明材料备查。

  六、审验结果反馈

  (一)初步审验情况反馈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人员提供的学分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严格审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复查过程中认定的不合格材料(包括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所授予的学分将不予认可。被审单位于2008年11月27日-29日进入ICME系统进行数据下载,在学分录入模块“被上级否认学分”中查看初审结果,实地抽查的情况在被查单位进行现场反馈。

  (二)申请复议

  对抽查认定的不合格材料有异议的,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在12月12日17时前申请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最终认定结果由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确定;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的责任由各单位负责。

  (三)公布结果

  学分审验结果由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2009年1月中旬在北京卫生信息网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公布。

  七、有关要求

  学分审验是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学分审验情况将作为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教工作评估体系。为保证学分审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验质量和效率,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分审验工作,严格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要求落实学分审验的各项工作,由于数据和学分证明材料上传(交)不及时或不全面导致审验结果不合格的责任由各单位负责。

  (二)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取的学分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录入ICME系统,于11月5日17时前上传至ICME系统的政府版中。

  (三)接受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抽查的单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要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准备好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其中接受集中抽查的单位要将材料于11月10日17时前送交至学分审验现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甲五号中天大厦三层,接收人:熊晓鸿),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材料由所在区县卫生局负责统一报送。接受实地抽查的单位,要布置好审验现场,提供2-3人可同时上网的电脑和网络连接,并收集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备查。

  (四)各相关单位将本单位被抽查人员名单、IC卡编号和学分审验工作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的回执于11月10日前(电子版)发送至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兼传真):63132231

  Email:cme63132231@126.com

  联系人:付宁娜

  技术服务电话:400-812-8811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代章)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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