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为提高上海市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上海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规范化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一九九五年公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国家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及沪府发(1993)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成人教委拟订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2、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培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既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受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
3、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以跟上医学科学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
4、继续医学教育以年度和阶段所得学分作为登记和考核方式。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得学分,是职务续聘和职称晋升的一个必备条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
1、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为本市该项工作的领导和质量监控的权威性组织。该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本市卫生系统各级成人教育组织负责贯彻落实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2、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领导继续医学教育的职能是
(1)制定本市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
(2)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组,审定上海市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项目;
(4)参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项目认可及学分授予标准,定期公布本市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
(5)根据卫生系统人才培养的需要组织项目或教材的招标;
(6)对上海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7)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并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8)其他有关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三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核和认可
1、主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就申办项目的名称、时间、教学对象、人数、内容和形式、考核和拟授学分数、项目负责人等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申报,经审核批准,方可列为下一年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每年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专业学科分类整理,列出各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于每年第三季度在《上海医教》杂志公布,供各单位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四章内容和形式
1、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2、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形式包括
(1)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讲习班、进修班、研讨会、专题讨论会;
(2)新、难手术和技术的操作示范;
(3)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的考察和进修;
(4)其他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形式如:发表论文、译文和出版著作,有计划有考核地自学专业技术知识,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学、学术报告、承担和完成科研课题,带教研究生等可参照有关规定折算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在册。
3、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除按照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参加指定项目外,还应根据本人的基础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有关的其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五章学分登记和验证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和阶段相结合的学分制。以连续五年为一阶段。在郊县每年必须获得25学分,市区每年必须获得30学分,才具有原专业技术职称续聘资格。区、县中心以上医院,在一个阶段中,必须具备一定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市级医院10学分以上;区、县中心医院5学分以上(含起点学分)。五年以前的学分不能累积计算。
2、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由所在单位统一向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秘书处申请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登记册由本人保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登记内容应包括所参加项目的编号、名称、日期、内容、形式、考核结果和所得学分。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后,由主办单位考核填写并盖章认可。
3、各医疗卫生单位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将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回收登记,作为评聘职务,晋升职称的必备考核条件之一。
第六章经费来源及管理
1、上海市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来源包括
(1)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年度下拨经费;
(2)各医疗卫生单位按“上海市职工教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用于成人教育的经费;
(3)项目主办单位的申报费及个人按参加项目支付的费用;
(4)国内外社会团体、医药厂商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捐赠赞助。
2、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由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秘书处参照有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七章附则
1、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