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试行规定》制定。
一、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审定、并经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须符合下列各条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本市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获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5、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的推广,本市先进技术的推广;
6、填补国家空白或本市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在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应切实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三、凡拟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先报所在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所在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局属各单位,各专业学术委员会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直接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各区(自治县、市)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局属各单位,各专业学术委员会分别于每年5月和11月以前,将推荐的或拟举办的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内容和方式、申请依据、教学对象和人数、日期、地点、考核办法、和拟授学分、主办单位条件、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讲课人简况以及收费标准等,向市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五、申报的项目经市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表进行审查后,由市卫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进行审定,报委员会批准。
六、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分两批将批准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集中公布,供各地卫生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七、各区(自治县、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八、本办法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