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事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随着我市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修订和完善2001年《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一日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并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意义、概念和目的
(一)继续医学教育是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二)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专业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参加卫生部规定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或研究生培养人员除外)。
三、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形式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
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交叉学科的融会贯通,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经典医籍的阅读,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同时,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根据各类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进行岗位的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提高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开展以短期和业务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凡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列为登记的内容。其学习形式包括:科室轮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讲习班、专题调研和考察、案例分析讨论会、专家大查房、高研班、临床病理研讨会、技术操作示教、师带徒、短期培训、有计划地自学、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撰写论文、为同行提供教学、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编写文字教材、制作音像教材等。
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分工
(一)为加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提高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质量,凡向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作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的单位和学科,并经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合格的单位和学科,可作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接受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管理。
(二)可部分举办或承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区县卫生局或单位,可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并经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专家评审组评审后,可作为项目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三)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负责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确定培训基地或项目主办单位(部门),并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五、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面向全市开展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制订的下一年度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填写《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二)可部分开展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按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待项目公布后方可实施,否则不能记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或录入电子信息卡。
(三)面向本地区、本单位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区卫生局申报,待项目公布后方可实施,否则不能记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或电子信息卡。
(四)重庆市卫生局定期将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公布,供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主办或承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照《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学分评定标准和登记办法,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考核、授予学分及予以学分登记。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六、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登记、验证
(一)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要进行考核。其考核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负责,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二)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各地区或各单位应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或电子信息卡。各主办或承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出具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的登记证或学习证明。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或计算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档案),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三)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相应人员的规定学分,并应完成规定的国家级或市级I类学分数和Ⅱ类学分数。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及社会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四)继续医学教育实行验证制度。各主管部门每年12月以前应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情况的验证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负责所属医疗卫生单位或辖区内厂矿医疗卫生单位的验证工作。重庆市医学会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验证工作(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截止时间从上一年的11月至本年的10月)。
七、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奖惩制度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学分并经考核合格者,方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上一级职称、执业资格考试及职称评审;考取执业资格证书或再注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方能延续注册。
卫生技术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未达到学习要求的,应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习任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八、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
(一)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九、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和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市、区县(自治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二)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市卫生局、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市卫生局、人事局、市医学会等部门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各区县(自治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可按照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成原则,成立区县(自治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三)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和指导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和全市卫生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其任务是贯彻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具体职责是:
1.拟订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办法,研究和制定全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
3.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其评审结果作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负责审核上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转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组织全市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及发行工作,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6.对各区县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7.评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四)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托学科组承担以下任务:
1.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学分的审定,报委员会批准,负责上报卫生部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查;
2.推荐优秀的市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
3.研究并提出有关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计划和指导意见,并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4.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交付的其它工作。
(五)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是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职责:
1.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落实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市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征集,对申报表进行审查,组织项目的审批和公布工作;
3.负责组织培训各区县(自治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
4.负责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继续教学教育工作调查、总结、交流、评估及有关问题的研讨;
5.负责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6.负责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六)各区县卫生局和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贯彻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共同搞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七)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