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卫〔2008〕188号
各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珠海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珠海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市卫生局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先进性、实用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于本学科的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或处于本学科市内领先水平;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三)获市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四)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五)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六)符合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七)市级医学类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
(八)医疗卫生机构主办的各类技术训练班和专业进修班。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并承担部分授课内容;每位项目负责人当年申报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得超过2项。
四、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和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有有典型示教病例或标本,学员有动手操作或实地观摩的机会。
五、项目主办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已安装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
六、拟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按要求填写《珠海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由各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市医学会统一向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批申报,5月申报当年下半年项目,11月申报次年上半年项目。为了规范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原则上不接受临时项目申请。
八、申报的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并组织学科组专家评审,市卫生局审批认可。
九、市卫生局每年定期将批准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顺序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时间等信息以文件形式印发(可在市卫生局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zhhealth.gov.cn),由被批准立项的单位在申报的举办时间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并供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鼓励项目主办单位到农村、社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十、各单位要按照项目申报表的时间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要改期者,应于原计划举办日期前1周将改期报告交市卫生局科教科备案。如因特殊原因该项目不能举办者,需将申请取消该项目的报告交市卫生局科教科,经批准后方能取消。被批准项目无故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的,则该项目自动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十一、凡获批准并举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在举办后将项目教材、日程、总结、项目执行汇报表、学员名单等材料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