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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政策制度摘编

  1、《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的通知》(深卫科发[2003]10号,03年4月发文):详略。

  2、《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深卫科发[2003]42号、03年10月发文):

  继续医学教育针对性: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学分中应有不低于15学分是本专业的内容(以二级学科为准)学术活动。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通过远程方式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最高不超过5学分(卫生部规定)。

  市外单位主办的国家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认定问题:

  (1)、由省外单位主办的国家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拟在我市举办者,需向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方可授予I类学分。

  (2)、由我省市外单位主办的国家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拟在我市举办者,需由承办单位向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填写《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拟在我市举办备案表》,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后,方可授予I类学分,未经备案的项目一律不认可。

  (3)、我市卫生人员到外省市参加的除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外的学术活动所授予学分一律不予认可

  关于刊授: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刊授等),需在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才能授予II类学分,未经备案者一律不认可。

  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各单位组织并审定的学术讲座、病例讨论大查房等学术活动应有明确的登记,各区卫生局、各区医学会所组织的项目属于单位组织并审定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与各区级医疗卫生单位所授学分合计最高限授10分。

  同一项目多处申报的问题:同一项目同时申报国家(省)级项目和市级项目,若均获批准,则就高不就低,只发放级别较高的项目的学分证。

  3、《转发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卫科发[2003]50号、03年11月发文):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每年度最多限授予10学分(含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二○○四年发文

  1、《转发关于加强社会学术团体开展医学卫生类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深卫科发[2004]3号,04年1月发文):

  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举办需颁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学术交流、专业年会,或举办各类型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等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审批,凡未经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得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培训认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授权认可的各种培训结业证书,不能作为医疗卫生人员执业或执业资格考试、岗位资格认定的依据。

  关于收费问题:各种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等医学教育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根据办班(办学)成本按照现行的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无收费标准的应向物价管理部门申请收费立项。

  2、《关于继续医学教育IC卡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卫科发[2004]26号,04年6月7日发)

  3、《关于印发〈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发放制度〉的通知》(深卫科发[2004]27号,04年6月发文)

  4、《关于公布二○○四年下半年深圳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深卫科发〔2004〕31号、04年7月发文)

  IC卡考勤管理:各主办单位在用IC卡时采取分段记录的方法,即每半天记录一次(将总学时分解),同一项目分段多次记录的系统将自动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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