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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继医教〔2008〕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粤继医教〔200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实际,现就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广东省的新标准,并按新标准执行。

  二、各街道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标准仍按深卫科发〔2003〕10号文规定执行,具体达标要求见附表。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举办等仍按原工作流程进行,且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0学分。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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