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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印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全继委发(2001)第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已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代章)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部属单位

  附件: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五条,建立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人事部领导下,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其它有关法规和文件,开展全国继续医学教育政策、规划的研究;指导、协调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负责拟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和远程教育管理办法等;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的开展;

  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5人。秘书长1人,委员30人左右。一般每届任期5年,如有工作调动等情况,可进行调整。根据工作需要,每1—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委托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行使委员会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组。学科组成员一般任期3年。学科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学科组承担以下任务:

  1、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

  2、推荐优秀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3、研究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出有关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计划和建议;

  4、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安排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卫生部科技教育司,下设办公室,具体职责:

  1、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落实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征集、审查和组织评审工作;

  3、负责组织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4、负责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交流、评估,开展有关问题的研讨;

  5、负责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6、负责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经费

  第八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活动经费列入卫生行政部门预算,并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

  第九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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