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继医教办[200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等医学院校,各有关学术团体:
为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持续、协调发展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改为每年受理申报2次。即每年5月1日~5月30日受理申报当年的继教项目;11月1日~11月30日受理申报次年的继教项目和备案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8月15日~8月31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规范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卫〔2001〕137号)及有关文件要求实施。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原则上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择优遴选。
按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试行)》(粤卫[1999]18号)的要求,现将申报2005年下半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要求,项目内容要符合“四新”、“三性”原则;举办项目单位要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师资、场地、教材及教学管理等)。
申报省医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须为获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获国家专利,并拟在两个以上地级市举办学习班。其管理办法参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中医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省中医药局的管理要求实施。
二、受理申报的学科专业
受理申报的学科专业包括基础形态、基础机能、临床内科学、临床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眼耳鼻喉学科、口腔医学学科,影像医学学科,药学,急诊学,医学检验,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全科医学等。
三、申报程序
1、2005年下半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分别按学科和属地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向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省级学会、协会可按学科向省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省口腔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医院管理学会、省医师协会申报。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上述六个学(协)会对项目进行审定、盖章后,统一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个项目申报单位只能向一处申报。
2、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者,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用A4纸打印,一式5份。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可直接在广东医药卫生信息网上下载。
四、申报时间
2005年下半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受理申报截止日期为2005年5月30日(以邮戳为准)。
五、项目申报受理及收费等具体事务由我办公室委托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广州医学院图书馆后座8楼邮编:510182联系电话81341208)
附件:2005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关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等医学院校,各有关学术团体: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托我中心承办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具体事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申报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者,须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或《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表的填写内容必须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上报。
2、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备案表等有关材料务必于2004年8月15日前寄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
3、报送2005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备案项目时须交纳评审费,逾期未交评审费,作放弃项目申报处理。
评审费收费标准: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项200元,备案项目每项100元。汇款时务必注明2005年继教项目评审费。
户名: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
开户银行:广州市建行盘福办
帐号:204-2610264-85
联系人:季兰电话:81341208
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
二○○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