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函〔2005〕24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厅直属各单位:
为总结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经验,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和省有关要求(见卫办科教发〔2005〕18号及粤卫办〔2005〕45号),现将我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和方式
以《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南》为依据,对各市、各单位2002年~2004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建设、组织管理、实施及完成情况进行复评。重点检查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ICME)使用和管理情况。
采取现场查看档案资料、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评估。
二、评估对象
㈠以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为主要评估对象,每市抽查1个市级、1个县(区)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
㈡抽查省、厅直属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
三、评估时间
2005年7月20日至7月29日分2批进行。每个地级市评估时间为1天。
四、评估要求
1、各被评单位要认真填写《继续医学教育评估记录表》以备检查。
2、请每个地级市、省人民医院、省CDC、中山大学、南方医科大学等单位各推荐1名分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人员,参加省评估专家组。人员名单于7月5日底前传真到我厅科教处。
3、被评单位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做好迎接评估的准备工作。请各市将负责评估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于7月5日前传真到我厅科教处。
4、接待工作从简。评估组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由派员单位报销。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