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关于《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为适应我省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和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地条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
(二)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二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三)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三项省(部)级以上级别的科技计划课题。
(四)连续三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拟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的学科,应填写《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申报,逐级推荐,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委员会学科专家组评审,省卫生厅批准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
三、基地职责
(一)开展面向全省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应侧重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
(二)按时制订年度培训计划,教学计划,编写教材,保证教学质量。
(三)按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培训与教学管理。
(四)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管理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接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业务指导与管理。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必须认真履行基地职责,开展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保证项目的水平和教育的质量。
(三)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按《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规定授予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分证书,应严格按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证书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每三年评估一次。凡不能履行基地职责,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经有关专家评定,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撤销。此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